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潜在损害赔偿
是否需要商标侵权人将利润分配给品牌所有者,将取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否认为“公平原则”意味着只有在侵权人故意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利润。2020年1月14日,最高法院在Romag Fasteners,Inc.诉Fossil,Inc.等人的案中听取了口头辩论。案,第18-1233号案(S. Ct。,2019年6月28日),在2019年授予证明书,以考虑《兰纳姆法》第35条是否要求证明故意侵权才能授予原告侵权者因违反第43(a)条而获利。(IP Update第20卷第9期)罗马格(Romag)认为,大法官应将法规解释为包括故意的明晰规定,而化石(Fossil)则认为,在相关法定条款中缺少“故意”一词要求,故意只是在广泛范围内要求授予被告利润的一项因素。
在口头辩论期间,大法官花费了大量时间专注于《兰纳姆法》中“平等”一词的含义,特别是探讨了该词是否意味着蓄意。法官还敦促理解每种提议的解释的后果,卡根法官建议这两种方法之间有一个中间立场,在这种中间立场中,不需要故意,但在分析中具有重要意义-甚至可能假设原告有权获得被告的表示故意时的利润作为损害赔偿的量度。大法官的询问提供了他们所关注问题的真知灼见,但未必表明他们倾向于哪种方式作出决定。
可以从最高法院最近判决的一个案件中获得一些见识的地方(尽管在任何一方的简报中均未提及),该案中最高法院处理了与专利相关的法定解释问题。在Peter v.Nantkwest,Inc.,No.18-801(S.Ct.2019年12月11日)中(IP Update Blog,2020年1月2日,),最高法院审视了《美国法典》第35篇第14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在不满意的专利申请人提起的区域法院诉讼中,“诉讼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支付”,以确定该规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支付专利商标局产生的律师费。最高法院认为,“费用”一词并不能提供足够的指导来确定是否应包括律师费,这至少部分是由于“费用”和“律师费”在与其他有关的其他法规中同时出现的事实。转移诉讼费用,使法院信服这两个词是截然不同的,并且彼此之间没有包容性。
有趣的是,最高法院拒绝受理与商标相关的案件,该案件可能相互冲突,第四巡回法院在该案件中对15 USC§1071(b)(1)进行了审查,该案规定不满意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寻求对其商标的不利裁定进行复审。通过在联邦地方法院从头开始诉讼来申请商标。Shammas诉Focarino案(IP更新,第18卷,第5期)。在Shammas,第四巡回法院认为,第1071(b)(3)条确实要求商标申请人支付PTO为捍卫商标而支付的人事费用的比例份额在地方法院采取行动,胜利或失败。这似乎与Nantkwest案直接冲突。
Romag的决定将对商标保护的价值产生广泛影响。要求有意获取被告的利润是一个很高的门槛,这很可能会限制商标所有者可以使用的补救措施,并可能阻止商标所有者执行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