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澄清商标上诉审查标准
加拿大最高法院最近在加拿大(公民和移民事务部长)诉Vavilov案的裁决,2019年SCC 65修订了该测试,以确定法院对行政机关裁决的复审标准。该判决将对法院如何审查注册服务商和商标异议委员会的商标判决产生特别显着的影响。
在瓦维洛夫,法院确认合理性仍然是审查行政决定的推定标准。但是,当立法机关指示应采用不同的标准时,例如当存在从行政决定到法院的法定上诉机制时,该推定被驳回。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将对判决适用上诉复审标准。
《商标法》规定了自该决定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根据该法对处长的任何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这包括不使用程序(第45条),异议程序(第38条),异议程序(第11.13条)和可注册性决定。此外,该法明确允许当事方就未提交书记官长的上诉提出新的证据。
在Vavilov之前,商标决定的复审标准是合理的,除非当事方在上诉时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以使原始决策者的决定受到影响。该测试通常会导致当事方和法院进行仔细的调查,以剖析上诉的主题,如果有新的证据,也将对判决产生重大影响。
法院在瓦维洛夫(Vavilov)的测试中明确指出,针对所有这些类型商标决定的上诉的适当复审标准是上诉复审标准。这意味着将审查所有法律问题的正确性,而将审查事实问题或混合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可触及的,最重要的错误”(第37段)。
法院对商标决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可能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因为商标上诉的大多数方面都涉及事实和法律的混合问题),但是这可能会减少确定审查标准所花费的时间,并可能赋予法院执行自己的判决的权力,而不是将最终裁决移交给原始的决策者(就像在Vavilov中所做的那样)。这将可能减少寻求商标决定上诉的时间和成本,并为法院如何考虑商标提供更可预测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