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案件中被美国政府拒绝的律师费在商标案件中也可能被拒绝
美国最高法院一致拒绝允许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以恢复其律师费的‘费用’下的规定专利法,在一个决定可能影响到的有类似的规定商标法案。
两条上诉途径
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的不利决定不满意的专利申请人有两种互斥的选择,以寻求对该决定的审查:
根据《美国专利法》 35 USC§141的第141条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联邦巡回法院将根据USPTO备案的记录审查此案。
根据35 USC 145专利法第145条,向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美国地方法院提起针对USPTO局长的民事诉讼。这种方式允许申请人提出新的证据,而该地区法院做出了新的裁决。基于此扩展记录。该地区法院的决定可进一步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
关于地区法院的审查,《专利法》第145条规定:“诉讼的所有费用应由申请人支付。”自§145的前身于1839年颁布以来,这是170年来的首次,美国专利商标局在此案中的立场是“费用”包括其律师费。
专利案背景
PTAB确认了NantKwest Inc.针对治疗癌症方法的专利申请被拒绝。NantKwest根据《专利法》第145条在弗吉尼亚州东区对USPTO局长提起了民事诉讼。地区法院作出了对美国专利商标局有利的简易判决,南特·科斯特(NantKwest)向联邦巡回上诉,其中确认了这一判决。
然后,美国专商局搬到弗吉尼亚州地方法院,要求偿还其根据§145支付的费用,其中包括美国专商局律师的部分薪水和从事该案的律师助理,总计78,000美元。地方法院驳回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收费申请,但联邦巡回法院的一个小组在上诉中推翻了该裁决,其中一名法官表示异议。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官未经动议,投票通过了由全体法院复审的律师费问题。在异议小组法官的意见中,整个联邦巡回法院推翻了小组的第7-4号决定,确认了地区法院对律师费的拒绝。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向美国最高法院请愿,以审理此案,并确认了联邦巡回法院对律师费用的全部否认。
最高法院专利裁决
最高法院裁定,美国专利商标局以第145条的语言收取律师费的努力违反了“美国规则”,即在没有成文法或合同的前提下,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各方均应缴纳自己的律师费,否则胜诉。或输。法院认为,第145条的通俗易懂的语言(“诉讼费用由申请人支付”)不足以克服这一推定。
在索托马约尔大法官的一致意见中,法院坚决驳回了美国专商局的论点,即美国规则仅适用于支付失败者的律师费。反对派联邦巡回法院法官提出的论点对法院同样没有说服力,他们以第145条程序为特征,“是获得专利的中间步骤,而支付的法律费用是申请费用的一部分。”
最高法院的判决坚决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无论是赢是输,都无法根据专利法第145条的“费用”追回律师费。
商标含义
尽管该裁决仅涉及专利案件,但它似乎也可能影响商标案件。《美国商标法》(称为《兰纳姆法》)第21条(美国法典第15条第107款)规定了对不满USPTO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TTAB”)决定的申请人的类似替代程序:(1)向联邦巡回上诉,或(2)向弗吉尼亚地方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商标申请人选择一条途径或另一条途径的原因与专利上下文中的相似-联邦巡回上诉仅关注该决定是否得到现有记录中大量证据的支持,但地方法院的诉讼允许提出新的证据引入并重新考虑。
《商标法》第21条(美国法典15 USC§1071(b)(3))包含与专利法中有关费用的非常相似的措词:“除非法院认为费用不合理,否则诉讼的所有费用应为由提出诉讼的一方支付,无论最终决定是否有利于该方。”这所提到的“费用”商标法案镜子在专利法中提到的“费用”。
因此,NantKwest的专利持有量似乎将扩展到商标案件,这将阻止USPTO在弗吉尼亚州地方法院提起的对TTAB裁决进行复审的民事诉讼中寻求追回律师费。
外卖
无论是地区法院的诉讼成功还是失败,都必须缴纳政府律师费的幽灵无疑对许多希望在地区法院质疑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裁决的当事方产生了威慑作用。
最高法院现在已经澄清,美国专利商标局可能仅收回其“费用”,其中可能包括法院记者费和专家证人费,但不包括律师费。这可能会鼓励专利申请人利用地区法院的途径来补充记录,并获得有关其申请的新决定。
同样,不满意的商标申请人可能会有相同的选择,而不必担心要支付USPTO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