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用术语中添加“ .com”可能是商标
美国最高法院上周裁定,在通用名称中添加“ .com”确实可以创建受保护的商标。由Ginsburg法官撰写的美国专利商标局诉Booking.com BV案以8-1多数票的裁决,否决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倡的建议规则,即增加顶级域名(例如.com)本身就是一个通用词通用-因此无法作为联邦注册商标受到保护。换句话说,法院的判决认为,即使诸如“玩具”之类的术语对玩物而言是通用的,并且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 toys.com”可以是受保护的,只要消费者将其与特定来源相关联,并且不要主要将其一般性地用于指代任何在线玩具销售商。许多从业者都主张这一结果,包括您的代表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AIPLA)的代表。
背景
Booking.com以BOOKING.COM品牌名称在线提供酒店预订和相关服务。Booking.com针对文字商标和程式化版本的BOOKING.COM提交了四个单独的商标注册申请,当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和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得出结论,BOOKING.COM一词是通用的时,所有这些最终被拒绝。有争议的服务,因此是不可注册的。
Booking.com寻求美国弗吉尼亚东区地方法院的审查。法院在考虑了有关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的证据后得出结论,BOOKING.COM不是通用的,因为消费大众“基本了解” BOOKING.COM并非指在线预订服务的一种,而只是描述性的。 Booking.com在该域名下的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次要含义。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确认。
SCOTUS意见
法院承认,并且各方都同意,“通用”术语是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而不是该类别的任何特定特征,该术语的相关含义是其对消费者的含义。此外,复合词(由多个单词或多个特征组成)是根据该词的整体含义而不是孤立地对其组成部分进行评估的。
根据这些原则,法院简洁地得出结论:“ Booking.com是否通用”取决于该术语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向消费者表示在线酒店预订服务的类别。因此,如果“ Booking.com”是一般而言,我们可能希望消费者将Travelocity(另一项此类服务)理解为“ Booking.com”。我们可能同样希望消费者在寻找可信赖的在线酒店预订服务来源时,可能会要求经常旅行的旅行者为她最喜欢的“ Booking.com”提供商命名。”并且由于下面的法院裁定BOOKING.COM不是消费者的通用名称,因此它不可能是通用的。
法院驳回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施加的一项几乎本身的规则,即每当将通用术语与通用顶级域名组合在一起时,所产生的组合也必须是通用的。USPTO自己的做法没有反映出这种全面的规则,如通用“ .com”商标的若干联邦商标注册所证明的那样。因此,USPTO的拟议规则可能会取消多个现有注册。
造成此结果的最大障碍可能是19世纪兰纳姆法前的决定,在固特异的印度橡胶手套制造公司诉固特异橡胶公司诉128 US 598(1888)中进行裁定,认为在通用术语(例如“通用公司”)不授予商标资格。法院认为,“ generic.com”与“ Generic Company”不同,因为“ generic.com”一词还可能向消费者传达“来源识别特征:与特定网站的关联”。而且,由于一次只有一个实体可以占用一个特定的互联网域名,因此消费者可能会推断BOOKING.COM指的是“某个特定实体”。固特异不能代表这样一个前提,即“通用公司”一词本身不具有商标保护的资格(无论“消费者如何理解”该词),因为这样的解释将与《兰纳姆法》不一致。相反,金斯堡说,固特异“反映了与国会随后制定的《兰纳姆法案》相协调的更为温和的原则”,即“如果通用成分的组合对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没有其他意义,则通用成分是通用的。”
尽管美国专利商标局和其他组织表示担心允许对诸如BOOKING.COM之类的商标进行保护会阻碍竞争,但法院指出,这种担忧存在于任何描述性商标中,并且商标法学说已经限制了此类商标的范围,因为“竞争者的除非可能会使消费者感到困惑,否则使用不会侵犯商标。”Booking.com本身承认,其商标的描述性使其很难表现出混淆的可能性,而且紧密的变化不太可能受到侵犯,尽管这种让步在实践中如何体现尚待观察。
结论
如上文所述,我是在法庭之友摘要上为AIPLA担任记录法律顾问的,他主张与法院采取大致相同的立场。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做法和法律先例强烈支持这一结果以及消费者对互联网的看法的现实。当然,“ dot com”一词是网站或基于Web的企业的通用名称,但是某些“ dot coms”已经获得了与众不同之处,即使二级域名是通用域名,消费者也将域名视为品牌。 CARS.COM)。在Booking.com该决定明确规定,至少应允许企业证明消费者将其次要含义与其generic.com品牌名称相关联。尚未在市场上看到此判决可能产生的反竞争影响,尽管正如法院指出的那样,已经存在一些已注册的generic.com。尽管如此,还是值得一看的是,那种令人恐惧的恐怖游行是否得以实现,或者仅仅是像通常那样的.com商业。
美国专利商标局诉Booking.com BV,第19-46号。
那应该可以解决这种情况:因为“ Booking.com”不是消费者的通用名称,所以它不是通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