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无需为取得商标诉讼获利而故意
迄今为止,这是一条一般规则,即原告不能期望在商标案件中获得侵权人的利益,而侵权人却没有表现出故意性,多年来,下级法院对应给予故意性因素的重要性持不同意见。一些法院认为,这只是一个要考虑的因素,其他法院则在要求侵权人从侵权销售中牟取暴利之前绝对要求这样做。
正如Vorys在1月份所预告的那样,美国最高法院在Romag紧固件公司与Fossil Inc.之间的诉讼中处理了此事。Fossil辩称,减少故意性在损害赔偿分析中的作用将进一步鼓励“毫无根据的”商标诉讼。2020年4月23日,法院裁定,尽管这是法院权衡的重要因素,但故意性不能成为在侵犯联邦商标的情况下进行恢复的“僵硬的先决条件”《兰纳姆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包含此类语言。Gorsuch法官在写给法院的信中指出,虽然该法令的其他五节将补救措施限制为故意,故意,无辜或恶意行为的案件,但该条款并未提出,在有关条款中不存在,“更能说明问题。”索托马约尔法官对此判决表示同意,但在多数意见中批评多数意见,因为他们未能解决“无辜侵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