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确认在商标案件利润补救办法不是必要的
昨天,最高法院发表了期待已久的意见,认为根据《兰纳姆法》,原告不需要为证明商标侵权人的利益而证明故意侵权。该决定解决了巡回法院之间的分歧,并改变了包括第二和第九巡回法院在内的许多巡回法院的法律,在第二巡回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审理了大量商标侵权案件。
Romag Fasteners,Inc.诉Fossil,Inc.等。,案号18-1233,涉及《兰纳姆法》(15USC§1117(a))第35条的解释,其相关部分为:
如果侵犯了在专利和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的注册人的任何权利,则违反第1125(a)节[商标侵权]或(d)节[网络抢注]的所有权,或故意违反在根据本章引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中,应已确定本标题的第1125(c)节(用于稀释),在符合本标题第1111和1114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原告应有权股本,以追回(1)被告的利润,(2)原告遭受的任何损害赔偿以及(3)诉讼费用。
在做出今天的决定之前,包括第一,第二,第九和第十个巡回法院在内的几个巡回法院的规则是,原告必须首先证明是故意侵权,然后才能为商标侵权寻求被告的利润赔偿。该规则基于判例法,该判例法认为公平原则要求证明故意侵权行为,以证明对被告利润的掠夺行为采取了严厉的补救措施,而不是判给原告可能证明其实际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侵权。
在根本诉讼中,手提包紧固件的卖方Romag Fasteners,Inc.(以下简称“ Romag”)起诉被告Fossil,Inc.(以下称“ Fossil”),称Fossil侵犯了其注册的ROMAG商标。通过在其化石产品上使用假冒紧固件。陪审团裁定侵权,但在对一个特殊的询问作出回应后,发现Romag尚未证明化石的侵权是故意的。但是,陪审团仍然裁定剥夺被告在侵权索赔中的利润,因为他们认为有必要阻止将来的侵权行为。地方法院后来取消了被告的利润裁决,因为陪审团没有按照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律要求认定故意侵权。联邦巡回法院采用了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律,对此予以确认,并将此案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裁定,要求“门槛”表明“故意侵权”的门槛“分类规则”与“法规的通俗用语不符”。尽管认为故意不是授予被告利润的前提,但法院明确指出,被告的精神状态与针对商标侵权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仍然高度相关。从本质上讲,控股人建议,尽管被告的心态是确定是否应授予利润的“非常重要的考虑”,但故意性并不是获得这种裁决的先决条件。
消除故意的先决条件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机会主义原告和意外之财损害赔偿。这肯定会改变某些巡回法院中被告评估诉讼前景的方式,并可能影响在审判前不予裁决被告利润的可能性。但是,尤其是考虑到大多数商标难以收回律师费在侵权案件中,原告仍需要仔细考虑其案件的潜在案情是否足以证明对某项诉讼进行裁决的巨大成本。此外,即使在最高法院作出决定之后,法院也将在决定可用的补救措施和任何裁决的数额时,在如何权衡每个特定案件的被告的心态方面拥有广泛的酌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