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就欧盟在线商标侵权的管辖权做出澄清
2019年9月5日,欧盟法院就一项以电子方式执行的关于欧盟商标侵权的管辖权的初步裁决的请求作出了重大判决(CJEU,05.09.2019,C-172 / 18,AMS Neve等等与Heritage Audio等)。
从本质上讲,欧洲法院被要求澄清,欧盟商标所有人声称其权利通过电子显示的广告和出售要约被第三方侵犯,是否可以在成员国法院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尽管第三方在针对该电子显示屏的另一个成员国(在此情况下为西班牙)做出了决定和采取的措施,但广告/要约所针对的消费者或交易商所在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为英国)。
法院的答复是肯定的,并且基于对第1号条例第97条第5款的解释。关于共同体商标的第207/2009条(现为关于欧洲联盟商标的第125条第5款,注册号2017/1001),从而–在注册或成立被告的成员国法院的替代方案(根据同一条第1款提供的程序)-可以在实施(或威胁进行)侵权行为的成员国的法院提起诉讼。
更具体地说,在未经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涉及由与所涉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构成的广告和出售要约的侵权行为,应认定这些行为是“可犯”的,并且可以在其所具有特征的地区使用作为广告或出售要约,即实际上将其商业内容提供给所针对的消费者和商人。
至于潜在的理由,法院强调必须防止可能性,谁指使的广告,并提供了在欧盟范围内销售给消费者任何侵权,避免给予欧盟保护商标权利,依靠的事实是这样的广告和出售要约已在联盟外部在线发布。
此外,如果(与法院得出的结论相反),将侵权行为发生的成员国确定为侵权人“建立其网站并激活其广告和出售要约的展示”的位置”,在欧盟范围内注册或成立的任何侵权第三方都可以轻松清空商标所有者可以使用的替代论坛。为此,将要在线投放广告/要约的地区与以电子方式经营的侵权人注册/建立的地区相同就足够了。
同样,这种解释(也与法院的构成背道而驰),在该解释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成员国是侵权人“采取决定和技术措施以激活网站上的显示”的地方。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所有者识别该位置可能会非常困难。在提起诉讼之前(相对于已经进行诉讼的情况而言),不可能强迫被告披露该地点。
法院在最近的判决中提出的论点在一定程度上呼应了先前有关互联网商标保护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欧洲法院,2011年7月12日,C-324 / 09,欧莱雅(L'Oréal)等人诉eBay。等)。正如法院所忆及的那样,欧莱雅的决定(第63段)中已经裁定,仅针对第三者,不能通过针对欧盟内消费者的在线销售要约和广告进行商标侵权。该要约或广告背后的当事方位于第三国,该第三方使用的互联网站点的服务器位于该州,或者该要约或广告所针对的产品位于第三国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