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俗称破坏的是俗称与商誉间的意指关系
如下面的图2和图3所示,商标俗称通过社会公众的使用,已经稳定地与特定经营者形成了意指关系2,商标俗称与原商标具有同一指向性,是多符同义的关系。但原商标与特定经营者之间的意指关系1并不能代替意指关系2,社会公众建立起来的意指关系2有时甚至会弱化或暗化意指关系1。比如在我国提起“伟哥”,相关公众都知道这是一种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而“万艾可”却不被人熟知;提起“路虎”,消费者能立刻联想到是一种性能极佳的越野车,而“路华”却不为人知。同样,在“索爱案”中,法院认为“索爱”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也是因为不能将原商标索尼爱立信标志与索尼爱立信公司之间的意指关系1,用到证明“索爱”与索尼爱立信公司的意指关系2上去。这些都表明原商标与商誉的意指关系1与俗称与商誉的意指关系2是不相同的,也不能相互替代。
商标法并非保护能指本身,而是保护能指与所指所建立起来的稳定意指关系。也因此,商标法所要禁止的就是破坏或者干涉这种联系的行为。[12]根据“商标近似保护说”,第三人抢注俗称的行为,滥用并破坏了原商标与其出处信息或商誉之间的联系,侵犯的是特定经营者对原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如下图所示,商标俗称通过社会公众的使用,已经稳定地与特定经营者形成了意指关系2,第三人抢注俗称想要利用的也是意指关系2,而非意指关系1,事实上第三人干涉或破坏的是商标俗称与特定经营者之间的意指关系2,并没有干涉或者破坏原商标与所指之间的意指关系1。真正影响了意指关系1的是社会公众的俗称使用行为,因此第三人抢注俗称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商标商标权的侵犯。由此,“商标近似保护说”要保护的对象并未受到侵害,不能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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