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的零售商在招牌上使用商标
在中国,外国品牌所有者越来越关注未经授权的零售商在招牌上使用其商标的情况。这些未经授权的零售商销售来自平行进口的正品商品,使法律问题变得复杂。
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平行进口。
近年来,中国法院承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题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应注意的若干法律事项”的文件(2016年5月7日),其中指出“平行进口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并指出可疑商品是否来自权利人。权利人或授权经销商,则权利人将通过“首次”销售此类商品而充分实现商标的商业价值,因此不再阻止他人进行这些商品的“二次”销售或合理的商业营销。
这意味着,在中国销售的水货不构成商标侵权本身。
但是,实际上,法院有时会找到惩罚平行进口货物销售的方法。如果甚至对商品进行了部分更改,以使其与原始产品大不相同,则法院可将出售视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例法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裁定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在(2015)胡志民中185号案中,被告在店面招牌中使用OUTLETGUCCI,并同时使用GUCCI和OUTLETGUCCI徽标进行室内装饰。
在(2015)粤高法民三中363号中,被告使用GUCCI的MO作为商店名称,GUCCI用作商店所在购物中心内广告材料上的醒目徽标。
在“维多利亚的秘密”((2014)胡高敏三(Zhi)中104)和联想((2014)苏之敏中0142)中,被告将被告商标用于商店的室内装饰,标牌,商店的家具(例如,收银台和柜台),营销材料(例如,员工名片(“维多利亚的秘密”),名片和目录(联想)。
分析
上述决定表明,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零售商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可以提出有效的抗辩:
商标的使用是必要的;
商标的使用范围合理;
该商标是真诚使用的;要么
不得误导相关公众,以免误解零售商与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可能导致误认和混淆。
如果零售商不满足这些条件,则无法建立商标合理使用辩护。
多种商标
如果零售商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招牌上使用多个商标,则权利人建立不正当使用权将更加困难。
零售商可能会争辩说它没有显着使用任何商标,并且由于招牌上有多个商标注册给不同的品牌所有者,因此不太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零售商与每个商标之间的关联的混淆。品牌拥有者。
但是,零售商未经授权使用多个商标并不意味着不可能采取任何行动。可以说,上述参数仍然可以用作参考点。因此,以下依据可以作为主张不正当使用商标的依据:
无需使用一个或多个商标;
使用超出合理范围;
使用不真诚;
使用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解为零售商被授权使用该商标或与商标所有者有某种关联,从而可能引起误解和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