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能随便用?看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湖南法院网
近日,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在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宣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被告已按照判决内容变更了企业名称,停用了网站域名,向原告赔偿了经济损失并登报致歉。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8月21日在北京成立,2012年3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经过多年经营发展,目前在全球LED影像显示产品市场占有率居第一,拥有超过14%的市场份额。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位于长沙的湖南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企业名称及域名主体部分,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于2019年向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诉讼。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湖南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虽存在销售其他品牌的同种商品的行为,但基于客户(消费者)对自己所购商品的品牌知情,不会导致商品与提供者之间联系被割裂,亦不妨碍原告利亚德公司商标功能实现,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湖南利亚德公司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利亚德”,使自己的企业名称与利亚德公司企业名称仅有“湖南”二字之差,同时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leyard”,使自己的域名与利亚德公司域名仅有“hn”二字之差,均不可避免导致混淆后果,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之间存在其他密切的关联关系。被告利用主体混淆后果,攀附利亚德公司商誉,凭借虚假建立的关联公司形象获取额外市场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损害了原告利亚德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表示,利亚德案以混淆要件的判定为审查要点,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商品来源混淆和经营主体特定联系混淆的界限。该案审理思路和裁判结果对于理顺商品经销商与其上游生产商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划定经销商合法使用厂家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无形商业资产的权利边界给出了明确指引,同时彰显了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对以投机取巧的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司法制裁,切实维护民族科技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价值,为湖南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司法保障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