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欧盟商标法中的恶意
对欧盟在过去十年(从2010年到2019年)的商标活动进行的运行分析显示,市场看起来非常健康。新应用程序的数量正在稳定且以相对较快的速度增长。
与2010年和2019年相比,在EUIPO中,大约有4.7万个新申请增长了59%。在此期间,成功率也非常高,平均有89%的新申请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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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在此期间,申请排名前5位的EUIPO尼斯类并没有改变。在EUIPO中,我们可以看到35类(广告和商业),9类(电子和科学设备),42类(研究与开发),41类(教育和娱乐)和25类(服装)是主要文件。唯一真正的变化是,Class 9已超过Class 35,成为新应用程序的顶级产品。
反对派
我们还可以看到欧盟每年有大量的异议申请。异议书涵盖了类似的商标,其中有些甚至可能带有不公平地利用较早商标的意图。在过去十年的异议数据方面,我们看到每年平均约有15,800个异议,而2008年的异议数量下降了8%。
了解对欧盟商标法的恶意
EUIPO中这种商标增长的一个显着缺点是不可避免的副产品和恶意申请的增加,这正变得越来越普遍。为了了解有关欧盟中恶意申请的更多信息,我们邀请了客户(和朋友)Carolina Calheiros和Jan Gerd Mietzel来研究和讨论恶意行为在欧盟商标法中的含义。国际律师事务所Rolim,Mietzel,Wohlnick&Calheiros LLPCarolina和Jan Gerd的合伙人都是经验丰富的律师,在欧洲商标法领域拥有数十年的综合经验。
我们的专家演讲者在最近的网络研讨会中与我们所有人分享了他们对欧盟恶意应用的见解,更具体地说,是Sky与Skykick案。他们更深入地研究了这一有趣案例的具体方面,并讨论了对欧盟商标法中恶意的未来解释的含义。
与Rolim,Mietzel,Wohlnick和Calheiros LLP的Carolina Calheiros和Jan Gerd Mietzel进行问答
当天(活动期间和活动结束后),Carolina和Jan Gerd亲切地接受了观众的问答,我们现在与您分享。
1.您如何评估对方对您的争议的恶意?
CC:更多的是,您不会在某些特定示例中评估恶意,例如在Sky v Skykick的情况下。事实是您不会在申请时发现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仅此一项就不是恶意行为。
JGM:也许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我是说,在我们看来是Sky v Skykick的情况下),显然是提出了恶意问题的反诉。所以,我的意思是Skykick提出这一点是因为他们想使正在攻击其应用程序,其注册的商标无效。而且,所以我认为这个问题范围很广。
当然,您也可以查看自己是否处于未受到攻击的位置,但是明显提起的诉讼是出于恶意。我经常认为这种情况是发生申请而某人没有事先注册权的情况。然后,他们将看着申报人,说-好吧,他抢了我-我想实际获得该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注册权-或在这种情况下,在欧盟本身-然后提出为什么这样做的理由恶意备案。那么,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更具体化的问题是,不幸的是,我认为恶意确实是一个非常非常具体的问题。
您可以看到,例如,在“外包2印度”案中这也是法院最近的一项决定,它确实非常非常深入地了解了双方事先相互沟通的细节-简要分析了交换的不同往来信件-以及它们的含义,不同当事方的含义实际上暗示了他们想要向另一方保证的内容。因此,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某个问题,绝对没有固定的解决方案,这使回答这个问题变得很成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分析的是什么是恶意?您确实需要看起来非常,特别是针对眼前的案例,以收集相关的参数,然后您可以使用这些参数来攻击任何应用程序,或者在这种情况下注册要攻击的失效。
CC:还有一些办公室事例,例如Neymar案。
JGM:非常好。您也可以查看申请者的商标组合。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您真的很幸运,那么该人当然会拥有其他商标,然后您可以在这些商标上尝试确定某种针对恶意投诉的策略。最后所有这些东西当然都可以使用,但是正如我说的那样,它确实非常特殊。首先,我想说的是-它是一个申报人吗,它的注册是否受到与您先前有交易的某人的影响?您是否已经以任何方式与他们联系,如果可以的话,您可以从以前的联系中收集什么?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么您当然必须在客观层面上进行更多分析。那么,商标组合肯定是一个好主意-研究一下-您能从中得到一些好处吗?
CC:总结一下,我认为我们在网络研讨会上将更详细地讨论一些示例,例如备案,投资组合,您之前可能与另一方之间以及与对方之间的关系,商品和服务的范围以及您可能会使用的“过于”宽泛的术语-尽管这不像是一个黑白问题-但在您申请商标时也需要牢记这一点并要更加小心。
2.一些品牌所有者已重新申请合并其以前的申请或避免不使用的行为,或者因为他们尚未就某些商品或服务合法地推出而重新申请。您对这些公司有什么建议?
JGM:这基本上是我的第三点。我现在要说这是一个有问题的做法。我们真的不知道它将如何发展。从我的角度来看,我实际上不同意。我的意思是我发现重复申报是有问题的。我可以说出(但我不会!)一些公司,我会说他们确实以我个人认为是恶意的方式来使用此工具-尤其是当它随后被用作非常非常重要的工具时广泛攻击针对特定商标的所有使用方式。
例如,在“大富翁”案中,我没有看到这种恶意,我也不会支持上诉委员会的这一决定。我也不同意这种推理的方式,例如,当他们说他们保留自己的商标时(Hasbro在新注册成熟到注册之前实际上已经续签了商标),因此在申请和注册之间,更新了以前的标记。我要说这完全是一种良好的商业惯例,因为您当然不希望旧权利在新的合并旧权利之前就已经失效。因此,对我而言,这确实没有多大意义。而且,这使我们回到个案分析的基础上,我会说很多事情-它们看起来非常像佩里坎,然后他们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做出了决定,因此,当然,在导致孩之宝决定的口头决定中我们并不在那儿-也许他们在这方面做了一些非常不幸的陈述。
正如我所说,在重新提交文件时,我要非常小心的一件事是扩大范围。我认为这不是一个好策略。真正考虑一下您想要什么,您需要什么,当然,通常在进行重新归档时,您还可以看到我实际上将我的商标用于什么目的?我必须在不同区域添加一些东西吗?这将更为重要-我可以从先前的备案中删除一些限制,以使人们知道这实际上是与使用完全一致的更改,或者至少是真正的使用意图吗? , 我有。
再次,正如我已经强调的那样,如果您正在看一个单词或设备标记,那么,就如我们在佩利坎案中所看到的那样,即使是很小的机会,您也可以利用该机会进行一些现代化和去吧。那是我的建议。
3.可以像现在在爱尔兰那样基于恶意提出意见吗?
JGM:如果该问题涉及《艺术》中规定的观察。45 EUTMR(第三方可以据此向EUIPO解释,根据EUTM第5条和第7条,商标不应依职权进行注册),则答案为否,因为在EUTMR中,恶意确实存在不构成在注册之前需要评估(甚至可以评估)的绝对拒绝理由。
但是按照Art。63(a)EUTMR,一项基于第60条的无效诉讼。59或Art。60 EUTMR(根据EUTMR第59条第1款(b)项包括基于恶意指控的无效诉讼)可以由“为以下目的而成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及任何团体或机构提出:代表服务制造商,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贸易商或消费者的利益,根据管辖该法律的条款,它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起诉。”
4.是不是SkyKick公司恶意地试图从旧的SKY商标中脱颖而出?
JGM:在这方面,我想说的是,在先商标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为SKY,带有“ SKY”商标)与较年轻商标的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为SkyKick)之间发生争议的典型例子与“ SkyKick”应用一起使用)。在先权利的持有人认为其商标侵权(因为据他称,商标“太过舒适”),即标志,相应商品和/或服务的相似性令人困惑),申请人争辩说,他的申请与在先权利保持必要的距离,以避免这种令人困惑的相似性。
仅针对潜在冲突标志的申请不足以承担恶意行为(对于申请人而言)。即使申请人知道相应在先权利的存在,该权利仍然成立。正如先前的判例法所说明的那样,必须有其他要素才能将表征申请人意图(在提交时)视为恶意意图。
在SkyKick案中,尽管Sky集团以积极地执行其商标权而闻名,但人们可能会质疑在尝试获取以“ Sky”为开头的商标时,申请人是否得到了很好的建议。但是也可能有人质疑,Sky集团所拥有的在先权利是否真的应该以一种广泛的方式进行解释,以实质上阻止任何第三方提交/持有包括“ Sky”一词的商标。这种纠纷体现了大多数异议或侵权程序核心的典型问题,在该问题中,要求法院就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性混淆问题作出裁决。
5.监视第三方可能包含恶意意图的任何应用程序有多重要?您如何呼吁反对的应用程序?
JGM:我认为可以用更广泛的措词来问这个问题:“(对于商标持有人)监视潜在冲突的申请有多重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申请人的意图可以(并且可能)在应如何解决该问题(庭外以及随后的法律程序)中发挥作用,但是-从我的角度来看-不会对是否应在何种程度上对商标进行监控的问题。是否监视以及如何监视的决定更多地取决于相应权利的持有人要如何积极地执行/捍卫其权利(例如,应当仅在相同商标的使用/申请中进行监视,或者-在“ Sky”的情况下,还应在较年轻的标志中包含特定术语)以及应监视的区域(您是否只关注您所关注的市场已经拥有先前的商标,或者您还将监视您尚未活跃但可能考虑这样做的司法管辖区)。从安全的角度来看,建议对您的权利进行广泛的监视和执行似乎是可取的,但这当然必须权衡与此类监视(以及后续操作)相关的成本。
6.您是否考虑过成功反对先前的商标时恶意提出具象字商标的问题?图形字标记包括相对的字。
JGM:当试图确定申请人确实是出于恶意行为时,可以使用这样的事件序列,但是,从我的角度来看,这当然也不能明确表明在提交申请时确实存在恶意行为。在所提供的示例中,申请人可能还只是考虑过申请一种商标,该商标距在先权利的距离比其先前尝试注册(但未通过)的商标明显得多。然后他可能得出结论,添加图形元素将达到此目的(创建更大的距离并避免混淆相似性)。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恶意就不会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