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标局在拒绝商标申请时给予理由
最近,Hon'ble德里高等法院就知识产权律师协会诉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总监及Anr的总检察长提起诉讼。[1],商标注册商有义务将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18(5)条通过的命令的副本发送,其中包含拒绝或有条件接受的理由以及注册商使用的材料到达他的决定应该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德里高等法院的独任法官审理了请愿人提出的书面请愿书,而书记官长对书记官长作出的违反商标法第18条第5款的申请拒绝的请求感到不满。商标法,1999。
《 1999年商标法》第18(5)条规定,注册服务商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拒绝或有条件接受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申诉人争辩说,《 2017年商标规则》第36条违反了第18条第5款,因为它规定在没有理由拒绝/有条件接受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发送订单副本。
申诉人认为,商标规则第36条规定,注册服务商应将其关于商标申请的决定以书面形式传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作出决定后的30天内向注册服务商提出上诉。提出上诉后,书记官长应提供拒绝/有条件接受的理由。因此,请愿人争辩说,第36条违反了1999年《商标法》第18(5)条的强制性要求。
法院接受了书面请愿书,随后指示书记官长以书面形式记录拒绝/有条件接受的理由,以正确执行《 1999年商标法》第18(5)条。法院进一步指示书记官长发送命令。包含在通过命令后的两周内拒绝/有条件接受申请人的理由。法院说:“商标注册官有义务发送根据《商标法》第18(5)条通过的命令副本,其中包含拒绝/有条件接受的理由以及他在做出决定时使用的材料给申请人。
最近,Hon'ble德里高等法院就知识产权律师协会诉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及注册商标总检察长一案[1]裁定,商标注册商有发送商标义务。应提供根据《 1999年商标法》第18(5)条通过的命令的副本,其中包含拒绝或有条件接受的理由以及书记官长用来做出其决定的材料。
在这种情况下,德里高等法院的独任法官审理了请愿人提出的书面请愿书,而书记官长对书记官长作出的违反商标法第18条第5款的申请拒绝的请求感到不满。商标法,1999。
《 1999年商标法》第18(5)条规定,注册服务商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拒绝或有条件接受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申诉人争辩说,《 2017年商标规则》第36条违反了第18条第5款,因为它规定在没有理由拒绝/有条件接受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发送订单副本。
申诉人认为,商标规则第36条规定,注册服务商应将其关于商标申请的决定以书面形式传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作出决定后的30天内向注册服务商提出上诉。提出上诉后,书记官长应提供拒绝/有条件接受的理由。因此,请愿人争辩说,第36条违反了1999年《商标法》第18(5)条的强制性要求。
法院接受了书面请愿书,随后指示书记官长以书面形式记录拒绝/有条件接受的理由,以正确执行《 1999年商标法》第18(5)条。法院进一步指示书记官长发送命令。包含在通过命令后的两周内拒绝/有条件接受申请人的理由。法院说:“商标注册官有义务发送根据《商标法》第18(5)条通过的命令副本,其中包含拒绝/有条件接受的理由以及他在做出决定时使用的材料给申请人。商标规则第36条是任意的,不合理的,并且与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因为它使书记官处有权传达该决定,而无理由拒绝/有条件接受。鉴于此,《商标法》第18(5)条应优先于《商标规则》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