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是加拿大最具有吸引力的司法管辖区的5个原因
希望快速(廉价地)行使权利的品牌所有者仅需加拿大即可。加拿大为品牌所有者提供了多种工具,以经济有效的方式为侵权者和假冒者提供救济。作为美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加拿大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商标诉讼论坛,其原因如下。
原因1:专家法院
绝大多数商标诉讼是在加拿大联邦法院进行的,加拿大联邦法院是一个单一的单一法院,不分为巡回法院或地区法院。联邦法院授予的禁令通常在加拿大范围内适用,并不取决于品牌所有者在任何特定地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况。
此外,加拿大联邦法院对商标问题和争议非常熟悉,在加入联邦法院之前,几位法官是知识产权诉讼的主要负责人。涉及联邦商标诉讼的诉讼人可以要求首席大法官任命具有商标专业知识的法官来审理他们的案件。在加拿大,陪审团从未审理过商标案件。
原因2:动作和应用
《联邦法院规则》允许品牌拥有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对侵权人提起诉讼:通过行动和应用。
诉讼是法院的一项传统程序,涉及诉状交换,审判前文献发现和证词交流,以及与现场(专家和事实)证人的审判。如果品牌所有者可能不拥有其希望在审判中出示的所有证据,并且可能需要进行预审发现以从侵权者那里获得书面证据或承认,则建议采取诉讼。通常,一项诉讼从诉状结束之日起可能要花费数年时间,才能被法院听取。
申请是一种更为直接的程序,通过该程序,品牌所有者可以完全根据书面记录在法院的诉讼中主张和执行针对侵权人的权利。与为当事人提供审前文件发现和保存的机会的行动不同,申请仅涉及形式上的交换诉状和誓章证据,然后对誓章证据进行盘问,交换书面摘要和举行听证会。通过决定以申请方式进行,申请人必然会选择放弃任何机会来收集有关被告侵权活动范围的进一步信息。没有进行广泛的审前发现的机会,因此品牌所有者应该已经拥有所有必要的证据来支持其对侵权人的索赔,然后再开始申请。
因此,通过应用程序诉讼可以以简化,快捷的方式确定品牌所有者的主张。通常可以相对快速有效地审理通过申请提出的案件,从而可以节省超过典型诉讼成本50%以上的费用。
原因3:简易判决和简易审判
如上所述,那些选择提起诉讼的品牌所有者仍然可以利用旨在迅速处理联邦法院事务的两种机制:即决判决和即决审判。
可以在被告提出辩护后但仍待庭审之前,随时对当事方书状中提出的全部或部分问题提起简易判决或简易审判的动议。
简易判决通过使联邦法院能够对问题进行即决判决,从而促进了有效的处分,尽管存在真正的审判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存在能够解决问题的真实事实,即使存在真正的审判问题,法院仍可找到即决判决,即使事实和法律存在争议。的确,加拿大最高法院重申,必须对简要判决规则进行广泛的解释,以促进对负担得起的,及时的和公正的民事诉讼裁决。如果法院确信没有真正的审判问题,则必须作出即席判决。
为支持摘要判决动议而提交的材料包括宣誓书,其上的任何盘问,在发现时出示的文件(如果有)和发现笔录(如果有的话)。宣誓书可能基于信息和信念,但法院可能会从该事实中得出不利的推论。
在仅部分拒绝或准予即决判决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作出各种推论命令以简化诉讼程序,包括说明哪些重大事实不存在争议,定义要审理的问题,限制发现范围,规定使用盘问笔录,要求将全部或部分索偿要求交到法院,或要求支付费用担保。
简易审判同样通过“小型审判”(通常持续一两天)来促进行动的有效处置。简易审判的证据标准与常规审判的证据标准相同。但是,简易审判是一种快速程序,其依据是书面记录,包括誓章,通过正式请求接纳,誓章或专家证人陈述的正式录取以及从发现笔录中发现“读物”的录入。此外,法院可以作出进行简易审判的任何命令,包括要求宣誓书或宣誓书中有陈述者或专家参加法院盘问的命令。如果当事方未对宣誓书进行盘问或提交回应或反驳证据,则法院也可能做出不利推论。
简易审判通常避免了需要现场证人的情况,因此与审案相比,聆听审判的速度要快得多(并且花费的成本要低得多),因为审判的时间将大大缩短。
原因4:简化的审前发现
在加拿大,预审发现的范围相对有限,这比在美国要狭窄得多,这是进一步加快处理速度的问题。
一般而言,商标相关诉讼当事人之间交换的文件和信息的数量少于美国,因为所有文件和信息都必须与争议中的实质性事实相关(而不仅仅是相关)。
同样,在加拿大,沉积物本身受到更多限制。当事各方交换其非特权文件后,每一当事方均有权处置任何不利当事方。如果一方是法人团体,它将指定一名代表来代表其进行审查;审查员不得选择要审查的代表。其他证人,例如代理人或雇员,事实和专家证人,通常在审判前不接受检查。
原因5:有效的救济和补救措施
无论品牌所有者决定对侵权人主张和执行其权利的方式如何,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通过申请,成功诉讼人均可获得的救济和救济是相同的。
与美国不同,在加拿大,除非合同或法令明确许可,否则律师费通常无法追回,在加拿大,成功的诉讼人可以追回其已发生的法律费用的一部分(通常为25-40%),以及所有合理的支出(例如专家费,勘测费等),以及由于侵权者的活动而造成的其自身遭受的损失或对侵权者实现的利润进行的会计处理。此外,如果当事方拒绝了比当事方的判决更有利于该当事方的和解要约,则法律费用的裁决会大大增加。
对于当事方进行高压,恶意,任意或高度应受谴责的不当行为,与正常的体面行为标准有明显不同的情况下,联邦法院也有权判处惩罚性赔偿。近年来,法院表现出愿意对侵权特别是假冒案件判处重大赔偿的裁决,包括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可判处数百万美元的赔偿。此外,在公然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无法协商任何形式的解决方案或参与法院的诉讼程序,法院通常判给每项侵权非微不足道的“名义”损害赔偿以及法律费用。
除了成本和损害赔偿外,法院还可以下令销毁或交付所有侵权商品和材料,以及转移侵权域名和社交媒体帐户,以及临时,中间或永久禁令性救济,以限制侵权者进一步在整个加拿大侵犯品牌所有者的权利。
结论
加拿大已将自己确立为商标诉讼的一个有吸引力的论坛,为品牌所有者提供了许多工具,可以快速,经济高效地实施其对造假者和侵权者的权利,并获得各地区的永久性禁令救济。
例如,通过申请开始商标侵权诉讼的速度和相对较低的成本,应吸引那些急于防止侵权活动发展的诉讼人,加大对一方当事人寻求北美或国际和解的压力,或者在其他地方提起诉讼之前,先对索赔进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