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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TAB八十六大商标
    POST TIME:2021-10-23 08:15
    上个月,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发现BIG SIX商标是葡萄酒的通用商标,因此维持了审查员拒绝注册商标的资格。Plata Wine Partners于2017年1月提交了使用意向书,以注册BIG SIX用于葡萄酒。审查律师最初根据第2(e)(1)节拒绝注册,理由是BIG SIX是葡萄酒中的艺术术语。工业,因而描述了葡萄酒。审查律师还发现,BIG SIX是通用的,因此无法用作葡萄酒的来源标识符。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使用指控,并将其申请修改为补充注册商标(商标)为描述性标记设计的寄存器,该描述性标记有可能成为源标识符。然后,审查律师根据《兰纳姆法》第23(c)条拒绝注册,理由是BIG SIX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或者是描述性的。申请人提出上诉。


    TTAB最初解决了证据异议,并拒绝考虑申请人的销售和收入信息的证据以及申请人律师的誓章。审查期间均未记录任何文件。由于申请人未能向TTAB提出暂停上诉的请求,并且未将申请发回进一步审查和审议这些材料,因此委员会在分析中没有考虑它们。

    TTAB首先考虑了BIG SIX是否为葡萄酒通用,并发现USPTO承担了提供“明确证据”以证明BIG SIX是“一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描述性名称”的重担。TTAB使用分为两部分的Marvin Ginn检验来确定商标是否通用,TTAB得出以下结论:(1)葡萄酒是商品和发行品的属;(2)相关公众理解BIG SIX主要指该属。TTAB还确定“相关公众”是整个公众,即“购买和吸收葡萄酒或为他人购买葡萄酒的普通消费者”。

    TTAB被审查律师的论点说服,BIG SIX是葡萄酒行业中的艺术术语,指的是六种常见葡萄品种,约占世界葡萄酒的80%-雷司令,长相思,霞多丽,黑比诺,梅洛和赤霞珠。审查律师从许多互联网文章,葡萄酒网站和博客中使用“六大”来表示相关公众的理解。作为回应,申请人认为BIG SIX是指葡萄品种,而不是葡萄酒本身。TTAB未被说服,因为有证据表明BIG SIX既可以用来识别用于酿造葡萄酒的葡萄类型,也可以用来识别葡萄酒本身的类型。此外,成分的通用名称(而不是商品本身)仍然无法识别和区分其来源(即,用作商标)。

    BIG SIX不会出现在字典中也无关紧要,因为“当单词或术语具有公认的含义时”,字典的使用并不能控制可注册性问题。TTAB也打消了申请人的证据(Google搜索结果和消费者评论的打印输出),因为搜索结果被截断以至于无法提供有关使用BIG SIX的上下文,并且只有一个评论使用BIG SIX作为申请人葡萄酒的来源指标。

    因为记录的证据“清楚地表明[d]”,所以公众理解BIG SIX指的是葡萄酒或酿酒葡萄,因此TTAB得出结论,BIG SIX是通用的(出于相同的原因,也是对葡萄酒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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