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遏制人力车商标稀释的威胁
在稀释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可能不必考虑欺骗性相似性或欺骗性要素。当被告的使用可能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和独特性时,便会产生注册商标的稀释。如果允许在并非真正拥有者的产品上使用该侵权商标,则该商标可能会降低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并且在不期望其质量的情况下降低其声誉。标准。 德里高等法院于2020年3月在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诉Om Balajee Automobile(India)Private Limited案中,裁定临时禁制令的申请,禁止后者(被告)在E-人力车上使用商标“DMW”等一切始于2016年7月,原告意识到被告的D-RMW商标正在路上行驶,并因此向被告发出了停止和制止通知,以禁止使用该商标。但是,被告拒绝遵守。感到不满的原告于2017年提起了本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辩称其商标“宝马”是“驰名商标”,作为一家德国汽车制造公司,成立于1916年,以“ BMW”商标制造和销售汽车,该商标是其公司名称的缩写。 “乙ayerische中号otorenWˉˉ尔克”。它表示,它通常被称为“宝马”,自1923年以来一直以该商标生产摩托车和1928年以来的汽车。它在14个国家/地区拥有组装厂,并在140多个国家/地区拥有全球销售网络。2016年,它的收入为9416.3万欧元,在全球范围内销售23,67,600辆汽车,其中200万辆是宝马品牌的汽车。原告还主张其宝马商标的注册可追溯至1956年,并于1987年开始在印度进行商业使用。 原告辩称,被告在电子人力车,电动货物和装载机上使用了欺骗性相似的商标DMW。两个标记都有三个字母,其中最后两个字母“ M”和“ W”相同,而第一个字母“ B”仅被字母“ D”代替。也有人认为,字母“ B”和“ D”在视觉和语音上相似,因此DMW商标在语音上与BMW相似。有人进一步辩称,由于电子人力车与商标宝马所涵盖的汽车有些相似,并且被告采用商标DMW是恶意的,因此被告犯下了假冒行为。 被告人对诉讼的可维护性提出质疑,理由是诉讼取决于两套商品之间的差异,其相应的购买者的性质和购买者的类别,并辩称诉讼受到限制,延误和束缚的限制。它还辩称,这些商标在外观上并不相似,并且DMW代表“ DESHWAR Motor Works”,该商标已申请注册商标“ DMW DESHWAR MOTOR WORKS”。被告还就各自当事方产品的市场价格之差(即卢比)争论不休。50,000卢比,而不是最低的卢比。35,000,000。 法院指出,被告采用了原告商标的基本特征,并且在视觉和语音上都十分相似。因此,被告的DMW商标可能会欺骗并引起混乱。在处理欺骗性相似性这一方面时,法院依赖于最高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玉米产品精炼公司诉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案,'AmritDhara Pharmacy诉Satya Deo案,'Durga Dutt诉Navaratna Laboratories'案中提出的意见。 关于原告和被告产品差异的问题,后者在Nandhini Deluxe诉卡纳塔克邦合作牛奶生产者联合会有限公司(2018)9 SCC 183中依赖最高法院的判决辩称使用其商标DMW不会引起混淆。但是,从该案的观察结果来看,法院指出,在产品不同的情况下,先前所有人的成功机会取决于许多变量,包括其商标的强弱,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产品的接近性,在先拥有人弥合差距,实际混乱,被告采用商标背后的诚意等方面的可能性,而法院可能仍需要考虑其他变量。法院指出,该案中的事实存在实质性差异,而在本案中,原告商标的效力不能引起争议,因此,被告使用DMW商标是表面上的证据。不诚实。意图是利用原告品牌的声誉和信誉,这可能会误导普通人的普通情报。 在处理原告商标稀释的问题时,法院分析了原告对ITC Limited诉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和Ors,ILR(2010)2 DELHI 455和Tata Sons Ltd.诉中判决的依赖。 Manoj Dodia和Ors。,2011 SCC在线Del1520。稀释原则包含在1999年《商标法》第29(4)节中,法院同意上述案件中的观察结果,即稀释测试为与欺骗性相似性不同。有人指出,“欺骗性地在第29条第(4)款中,与侵权索赔相关的法律未包含类似的“标准”,并且在主张商标被稀释时不会出现欺骗问题。法院进一步指出,对于诸如第一个商标这样的驰名商标,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外观和听觉上相似的商标将构成第29条第4款的侵权,因为这种使用不利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 此外,以被告提出的限制,拖延和诉讼为由,法院认为这些争辩是错误的,没有根据的。据指出,原告一旦得知被告侵犯商标DMW的使用权,便在2016年7月迅速采取了行动;发出停止和终止通知,然后在2017年提起诉讼。法院在提及Midas Hygiene Industries(P)Ltd.诉Sudhir Bhatia and Others(2004)3 SCC 90一案时明确指出,即使存在原告方延迟提起诉讼,但这不足以阻止授予原告方强制令;鉴于被告对该商标的采用也是表面上的不诚实。法院裁定,原告提出了表面证据,并且便利性的平衡也对它有利。 该判决应充分重视保护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以免被稀释为一种侵权形式;并强化了稀释测试与欺骗性相似性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