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类别的重复商标申请可以等同于恶意
7月,EUIPO第二上诉委员会宣布MONOPOLY商标无效,因为基础申请涵盖了已经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旨在人为延长不使用宽限期的此类文件被发现构成恶意行为。
背景
在1996年至2010年之间,一家美国玩具制造商为第9、16、25、28和41类的各种商品和服务申请了共同体/欧盟文字标记MONOPOLY。最终,在2010年,它申请了共同体/欧盟的注册。欧盟第9、16、28和41类商品和服务的同名商标。除旧注册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外,还包括一些第9、16和41类的新商品和服务。该商标于2011年注册。
2015年,一家克罗地亚公司以艺术意义上的恶意为由,对所有受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提出了注销申请。59(1)b)EUTMR。
取消司在2017年6月22日的决定中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涉及所涵盖的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商标申请是常见且可接受的商业惯例。此外,它说,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商标所有人在提交申请时有恶意行事。上诉后,申请人反对该决定。
决断
EUIPO第二上诉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同意了申请人寻求的救济,因此与取消处不同意。
它认为,尽管通常的商业惯例是尽可能扩大商品和服务的规格,但是人为地延长不使用的宽限期是不可接受的。即使仅扩展本规范,也提交另一商标申请会绕开强制使用的规则。
但是,第二上诉委员会确实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扩展规范似乎是申请人重新提交此商标的主要原因。商标申请人引用的其他原因,例如统一其自己的商标组合或简化商标管理,意义不大。
第二上诉委员会宣布,出于艺术意义上的恶意,已经将其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无效。59(1)b)EUTMR。但是,这不适用于新涵盖的商品和服务。
评论
该决定提出了关于恶意法律概念的根本问题。由于该法律概念尚未由欧盟立法者定义,因此其解释和发展由EUIPO的法院和商会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特别提到Lindt GOLDHASE决定(C-529 / 07),其中CEU提出了建立恶意的标准。
“垄断”很可能会到达普通法院(GC),该级别的裁决可能会为处理对欧盟商标法中的恶意行为的法律确定性做出重大贡献。关于恶意概念的另一个关键决定是GC的Pelikan裁定(T-136 / 11),EUIPO上诉委员会在本案中直接引用了该裁定。在该裁定中,地方法院认为,为人为地延长不使用的宽限期而再次提出商标申请,通常能够满足不诚实的要素。在本案中,上诉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思路并进一步发展。
的SKY / SKYKICK(C-18分之371)的情况下也应被CJEU在初步判决程序决定。除其他事项外,它围绕着以下问题:如果从一开始,申请人从不打算使用该商标,那么该商标申请是否是恶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