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美国专利商标局不能要求律师费
12月11日,美国最高法院对最近的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政策做出裁决,该政策重新解释了《专利法》的一项长期规定,称美国专利商标局可能要求偿还其律师费。在Peter诉NantKwest,Inc.一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USPTO的做法,部分原因是它违反了支撑美国法学的“美国规则”。
根据所谓的《美国规则》,在大多数情况下,诉讼人必须支付自己的律师费,无论输赢。在持有NantKwest,Inc.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确认了美国弗吉尼亚东区地方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这些判决先前使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第145条的大胆宣告无效。该节指示当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决定向联邦地方法院上诉时,“诉讼费用将全部由申请人支付”;但是,USPTO正在阅读术语费用,以包括USPTO律师的薪水。
专利法创造了两种相互排斥的方式来质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不利决定:1)根据第141或2条直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对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提起新的民事诉讼在联邦地方法院根据《宪法》第145条的规定展开。第二种途径的展开方式类似于在地方法院进行的任何联邦诉讼,包括事实调查和采用新证据,动议实践以及可能导致旷日持久的诉讼的其他程序。作为允许进行此类广泛审查的条件,《美国专利法》要求根据35 USC第145条并如上文所述,利用上诉途径的申请人付款:“将承担诉讼程序的费用。”
在USPTO拒绝NantKwest,Inc.的一种癌症治疗方法专利申请后,NantKwest根据第145条对弗吉尼亚州东区的USPTO主任提出了申诉。在即席判决中胜诉后,USPTO要求偿还。其中包括的费用–在该法规部分的170年历史中,第一次–是USPTO律师的按比例薪水以及负责该案的律师助理。向法院提出的问题是,申请人承担的“费用”是否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薪水。
法官索尼亚·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为法院达成一致,解释说,《美国规则》将为法院的评估提供基准。索托马约尔法官指出,该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律师费用的偿还额,因此认为,为了采纳美国专商局对第145条的解释,国会必须明确明确地打算克服《美国规则》关于费用转移的推定。该明确意图与法定语言不一致。
法院还确定,《专利法》的历史证明,国会不打算在第145条诉讼中转移费用。在《专利法》的其他地方,律师费是明确授予和这样做的,即包括“律师费”一词。因此,第145条的明文并未克服美国规则所体现的关于转移费用的推定,因此允许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其法律人员的工资作为“诉讼费用”收回。
同时,USPTO也在与商标案有关的联邦法院上诉中寻求律师费作为费用,如Booking.com BV诉Iancu一案中,USPTO批准了USPTO律师费作为原告成功上诉的费用。在本案中,Booking.com判决未在第21条中提及《兰纳姆法案》中等效的“费用”条款,但是,法院在此案中的判决似乎也适用于商标案件的上诉。
尽管与结果无关,但此案例的异常命名很有趣。美国副检察长Noel J. Francisco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了干预,以代替USPTO副局长安德烈·伊安库(Andrei Iancu)担任请愿人。Iancu以前是Irell&Manella LLP(代表NantKwest,Inc.的公司)的执行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