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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品牌所有者在中国大陆的代理商注册自己的品牌后应该怎么做
    鉴于巨大的商机,中国市场成为许多台湾品牌所有者的战场。在早期阶段,台湾品牌所有者可能只是通过代理商将其商品或服务引入中国市场。也许是由于对代理商的信任,台湾品牌所有者并未意识到代理商可能会以代理商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大陆私下申请商标注册。台湾品牌拥有者后来发现其代理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抢先在中国大陆注册了所有者的商标时,应如何立即处理这种情况?本文将通过案件的实际经验简要解释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要点。

    一,中国大陆的法律程序

    该商标在中国内地考试过程:经过商标申请已通过审查商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商标局”),该商标将是“初步审定并公布。”如果自批准的公布之日起3个月的期限届满后仍未提出异议,则该申请将成熟到注册,应颁发正式的商标注册证书并发布商标。

    按照第15条(1)商标人民共和国的中国(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商标法法”),其中的任何代理人或代表,未经授权,试图注册,在他/它自己的名称,商标的代理人,代理人,代表人提出异议的,驳回商标注册,禁止使用。同法第15(2)规定,如商标寻求被注册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是相同的或相似的现有用户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已知的现有用户的存在的商标由于与第15条第(1)款未指定的先前用户有合同协议,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并且先前用户已对此提出异议,因此该商标可能无法注册。

    如果台湾品牌所有人发现其商标已被中国大陆的代理商抢先申请注册,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采取以下措施:

    (1)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批准公告发布之日起三(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其已经初步批准并公开的商标申请。 /认为它违反了第15条的规定。根据同一法律的第35条第(1)款,商标局应在商标注册的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决定是否进行商标注册。商标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六个月)。根据同一法律的第35条第2款,如果商标局仍做出批准商标注册的最终决定,则不满的异议方可以根据同一法律的第45条第1款申请使注册商标无效。

    (2)申请注册商标无效

    除对异议决定不满意的异议者可以申请将有关商标注册作废外,假设台湾品牌拥有人在该被抢注的商标注册后发现商标被抢注,在先权利持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五( 5)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要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 CNIPA”)根据同一法律第45条第(1)款宣布商标无效;但是,如果针对商标提出的无效诉讼恶意申请,该驰名商标的真实权利人不受五年期限的约束。根据同一法律第45条第2款的规定,CNIPA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或使商标注册无效的最终裁定(对于特殊要求,可以再延长六个月)情况)。

    凡任何一方的情况下,若不满意就无效的情况下执政,他/它可能,距离30天在收到的执政党,学院行政与程序People的?ourt或北京市知识产权法庭根据第45 (2)与本法相同的裁定。法院应将商标裁定的另一方通知第三方,以参加法律诉讼。此外,法院采用了“两级两庭制”审查与无效案件有关的行政诉讼(例如,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代理商商标抢注的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5(1)商标法规定thatwhere任何代理人或代表,未经授权,试图注册,在他/它自己的名称,商标的人对他们来说,这还是他作为代理人或代表人,而该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应当被拒绝注册并被禁止使用。其立法精神确保“商标注册申请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旨在打击恶意商标。蹲在特定的业务关系上并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1)代理人或代表

    2020年6月2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根据(2019)-京73-杏初15272号和(2019)-京73-杏初15273号作出行政判决,是该案的典型案例发行台湾品牌所有者的品牌,由其在中国大陆的代理商注册。

    该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一词,包括一般销售代理关系中定义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例如商标代理人,代表人,一般/独家经销商(独家销售)。 ,总代理/独家代理(独家代理)和分销代理。根据所述的判断,立案的蹲在日期前商标由代理(以下称为“商标争议”),品牌所有者已经申请了的注册商标在品牌起源地的台湾,品牌所有者已经提供了该品牌及其包装设计的许可合同和购买合同,以及双方之间就确定品牌商品的独家代理进行谈判而交换的电子邮件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证据表明,双方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代理关系。考虑到代理关系,有争议的商标的申请人显然知道所有者的台湾商标以及所有者对上述商标的使用。有关商品。

    (2)未经授权

    该判决认为,代理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当事方未明确表示同意代理人或代理人对有争议商标进行注册的申请,该申请在法律中被视为“未经授权”。

    三,结论

    如果台湾品牌所有者希望通过代理商将其商品或服务引入中国市场,建议他们先在台湾市场和中国大陆市场进行商标计划和产品组合。为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或将所有相关文档用作将来对任何潜在纠纷的法律抗辩,建议保留双方之间的所有合同以及与代理商的所有往来信件或电子邮件。如果将来任何代理商恶意地进行商标抢注,上述材料都可以作为代理商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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