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赫尔辛与药品商标混淆
有兴趣获得商标保护的制药品牌药物开发商应注意最高法院在Helsinn诉Teva案中的判决,即专利药的资格可以通过将药物从制造商私下出售给药物分销商来打败(Helsinn Healthcare SA,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INC。(139 S.Ct. 628(2019)):在寻求建立新的药物疗法市场时,通常会通过商标注册来寻求商标保护。
药品商标必须服从两个实体的要求-寻求商标注册时的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商标要求和售后药品风险评估办公室(“ OPDRA”)的商标要求。OPDRA是美国联邦药品管理局药品评估研究中心(“ CDER”)的一个子小组,在上市之前,他们会审核并批准或拒绝新药商标(也称为专有名称)。OPDRA对药品商标的要求与USPTO的要求是不同的,并且与USPTO一样不受赫尔辛决定的影响。
USPTO颁发商标注册的要求之一是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注册时或之后的一定时间内证明该商标已在商业中使用。一个商标,因此对药品的药品注册要求制药药物的商业用途,但通常情况下为应用程序的商标注册将提前推出市场的提交很好。这种要求可以通过一定的前期市场活动,如满足特别,通过在临床研究中使用该药物,分配给临床站点以准备进行临床试验,甚至预先批准销售给分销商。不幸的是,分销或销售可能会对在交易日期之后发现的药物化合物或其用途的专利性造成风险。
进入赫尔辛诉Teva
超过18个月前,最高法院裁定:“发明人将发明出售给有义务对发明保密的第三方可以根据第102(a)条作为现有技术。”标的出售包括两个协议:许可协议和供应与购买协议。此类商业交易可能会限制协议日期后一年以上提交的专利申请(例如,针对针对在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效果,剂量或联合疗法的索赔)。
该Helsinn裁定秘密销售可以有资格作为现有出售专利法的目的是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验收紧张商标标本临床前或临床试验,以满足“商业使用”的要求,商标保护。药品商标申请人可能会面临避开赫尔辛(Helsinn)的挑战,同时还试图依靠商业中使用的标本来获得商标注册。终审法院是否应认定该商标“用于商业用途”的标准等同于“销售”或“公共用途”专利,称用于商业用途可能会损害专利性。制药公司将面临困境:专利还是商标?
但是,可能存在另一种满足商标要求,同时又避免损害专利性的销售或披露的方法。商标要求中的“在商业中使用”一词包括与“在商业中出售或运输的商品”有关的使用(强调)。[1]因此,从商标的角度归类为“在商业中运输”的活动不符合“在售”专利条的资格,可能是解决这一难题的绝妙解决方案。当然,事实很重要…
这对寻求专利和商标保护的药物制造商具有指导意义,让他们知道申请药物商标,分配样品和进行临床试验以及申请针对临床试验中确定的权利要求的专利的相对时间。概括而言,商标申请人可能希望(1)证明带有商标的包装的样品跨州行运输,以满足商业上对商标的使用要求;(2)在商业活动开始之前就申请美国专利。满足商标注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