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和策略: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商标法受1995年商标法(联邦)和1995年商标法(联邦)管辖。但是,该法案仅授予通过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商标的权利,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是澳大利亚的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注册机构。如果商标未注册,也可以使用该商标,称为该商标的“普通法使用”;但是,与未注册商标相比,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诉讼理由受到的限制更大。
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17条),“商标”定义为用于或打算用于区分在贸易过程中处理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商标的注册所有人有权就其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第20(1)条)。在所有者对使用有一定控制权的情况下,所有者还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标被侵权,所有者仍保留获得救济的权利(第20条第2款)。
商标申请异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
在澳大利亚注册商标的申请过程涉及一个审查阶段,来自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审查员将把商标与注册簿中已有的其他商标进行比较。如果发布了不良审查报告,则申请人必须做出回应,并提供证明其商标申请的证据。
在此阶段之后,该商标被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临时接受,然后出于反对目的在两个月内公开广告。这是为了让其他交易者有机会通过在两个月内提交反对意向书(第52条; Reg 5.6)来反对注册。然后,反对交易者必须在提交反对意向书(规则5.7)后的一个月内提交理由和详细说明。
申请人必须在送达对手的《理由和细则》陈述后一个月提交一份《抗辩意向通知》(第52A条;第5.6条)。反对理由包括(第57条):
反对者较早使用类似商标的情况;
申请人无意使用商标;
申请人不是商标所有人;
该商标类似于已获得声誉的商标;
包含虚假地理标志或由虚假地理标志组成的商标;
该申请有缺陷;
该申请是出于恶意而提出的。
当事人必须提交证据,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服务商的代表审理此事,否则,将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做出决定(第54节)。
所发布的决定将拒绝商标注册或以申请人的名义注册商标。决定还将决定成本–通常,失败者会按照设定的比例支付获胜者的费用。可以向联邦法院或联邦巡回法院上诉代表的决定(第56节)。
侵权-商标法第120条
使用由另一方作为一个标志商标会侵犯的注册商标,如果它是“具有基本上相同的或欺骗性类似”注册商标相对于相同的商品或服务(第120(1))。
此外,如果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同的描述或与受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则该标志将侵犯注册商标,除非涉嫌侵权的人可以证明其对标志的使用不太可能欺骗或引起混淆。 (第120(2)条)。
在澳大利亚,驰名商标将得到额外的保护,因为如果证明商标是驰名商标,并且可能被视为表明无关商品或服务与注册所有者之间的联系。这是为了保护商标声誉而设计的,必须证明与商标侵权相关联“可能会对所有者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第120条第3款)。
消除
在商标注册之后,异议商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88条提出从注册簿中删除商标的申请。这使商人可以以可能被反对的任何理由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或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申请撤消商标。
此技术通常用作交叉声明。
已注册和未注册商标的诉讼原因
由于《澳大利亚消费者权益法》(澳大利亚消费者权益法)附表2《 2010年竞争和消费者法》(联邦)禁止商标通常与贸易或商业行为之间的联系,以下原因可适用于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假冒普通法侵权行为;
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消费者法》第18(1)条);和
虚假和误导性陈述(第29(1)条)。
假冒是澳大利亚判例法的基础,该法律禁止贸易商代表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商标声誉对于假冒索赔至关重要,证据证明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已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困惑或受骗,从而损害商标所有者。
针对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的法定诉讼因由禁止贸易或商业人士从事具有误导性或可能误导或欺骗的行为(《消费者法》第18(1)条)。法院将根据投诉的相关行为,以普通合理的人作为相关听众的成员来评估行为。
禁止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是类似的,因为禁止任何人在贸易或商业中提供,提供或可能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对其进行促销(第29(1)条)消费者法》:
就商标而言,通常认为是针对具有一定标准,质量,价值,等级,样式或历史的商品或服务做出的表示(第29(1)(a)和(b)节)。
关于假冒,通常有人辩称商品或服务具有赞助,认可或特征,而商品,服务不具有赞助,批准或特征(第29(1)(g)条),或交易商表示他们具有赞助,他们没有的其他交易者的认可,从属关系(第29(1)(h)条)。
在实践中,这些行动原因之间常常存在重叠的行为,因此,在事实允许的情况下,通常将它们共同辩护。
不合理的威胁
根据《商标法》,商人有可能针对不合理的商标侵权威胁提起诉讼。该规定旨在阻止交易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发送止损和终止函。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供应商或客户因侵权而被告知不要与贸易商打交道时,贸易商会提出不合理的威胁索赔。在拟侵权者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为没有第三方参与,且拟侵权者没有遭受任何损害,因此很少有人提出不合理的威胁要求。
对不合理威胁的救济包括适当的禁令和损害赔偿。
当不正当威胁程序开始时,常见的是对侵权的交叉索赔。
替代性纠纷解决
法院通常下令各方参加诚信调解。
调解可以通过法院书记官长或私人调解提供者进行。可以在任何阶段下达命令,但在提交证据后更为常见,以便各方知道必须回答的完整案件。调解是保密的。如果不成功,将通知法官。如果成功,当事各方将尊重法官要求法官交付当事方之间达成的任何命令。
诉讼地点和格式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仅处理以下类型的商标诉讼:
注册申请;
注册异议;和
删除不使用和撤销的应用程序。
其他所有诉讼因由必须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或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提起。这包括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裁决,侵权诉讼,假冒诉讼和根据《消费者法》提出的申诉。
虽然联邦巡回法院通常比联邦法院便宜,但联邦法院的法官在商标事务上拥有更丰富的经验。联邦法院的裁决对联邦巡回法院也具有约束力。
由于商标受联邦法律管辖,因此没有“论坛购物”的权利,但是每个申请人都可以按自己选择的状态提起诉讼。然后,答辩人可以要求将案件移至其他状态,这通常是由于证人或律师的方便或位置而发生的。
现在,可以将诉讼程序分开,以听取与侵权有关的问题,与损害赔偿或利润帐户的问题分开审理。这减少了案件的成本,因为它避免了就损失或利润提交专家法医证据的需要。一旦作出责任决定,当事方往往就损害赔偿或利润表达成协议。
损害赔偿和补救措施
成功进行商标侵权诉讼的注册拥有人可以取得禁止进一步使用侵权商标的禁令,并赔偿损害赔偿金或利润帐户(第126(1)条)。
例如,如果侵权是公然的,则可能会判给额外的赔偿(第126(2)条)。额外赔偿金是酌情决定的,与赔偿金的裁定无关。但是,在判给额外损害赔偿与在通知侵权人权利时是否停止侵权之间存在趋势。
当前不可能同时获得利润和额外损害赔偿,因为额外损害被视为损害本身的补充。
陪审团审案
首先,在没有陪审团陪审的情况下,仅由法官审理澳大利亚商标纠纷。可以要求陪审团,但这是不寻常的,不建议这样做,因为陪审团没有判例法和审理类似案件的经验。
证明案件
提起诉讼之前不必调查侵权,但强烈建议这样做。特别是考虑到先前的连续使用是对侵权的充分辩护,并且澳大利亚是第一个首次使用的国家。
建议商标所有者监视其市场以尽早发现侵权。
根据《民事纠纷解决法》,有必要采取真正的步骤来尝试解决案件。除紧急情况和实用性外,还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当事各方在提起诉讼之前没有采取真正的措施,则法院可以命令被告有利,因为真正的措施可能已经解决了此事。
在这方面,作为提起诉讼的一部分,有必要提交一份真正的步骤声明。
关于完全屈服于申请人要求的要求是否是解决该问题的真正尝试还是是否有必要进行折衷尚有争议。
专家证据
法院可以在商标事务上依靠专家。首先,关于损害赔偿或利润问题,还涉及商标是否具有区分该商人的商品和服务与另一商人的能力。就侵权而言,专家可以证明其在市场上的发音或使用寿命长。
调查证据
可以提交调查证据,但越来越多的法院予以驳回。这可能有多种原因,包括以下事实:
调查问题可能是领先的;
该调查可能尚未通过代表性样本完成;要么
调查了错误的消费者类别。
可用的防御
申请人有责任证明自己对被告的诉讼。因此,商标诉讼的主要辩护是:
的商标不被使用作为标志;
的商标是不是欺骗性相似或基本相同的注册商标;要么
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受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不同或紧密相关。
真诚使用名称
根据《商标法》第122(1)(a)条,如果当事方真诚地使用其名称或营业地名称或前任或前任营业地的名称,则不会发生商标侵权。商业。
实际上,为了建立这种防御,需要研究名称的采用。不能故意采用与另一商人的商标相对应的名称来主张辩护。使用时必须真诚。如何商标使用也将被评估。例如,评估贸易商是否以其商标使用为目标,以使其与注册商标对齐。
也有人认为,交易商的全名可能不需要用于依赖辩护。例如,Sweetheart Plastics Pty Ltd可以将其名称缩写为Sweetheart Plastics并依靠防御,但是如果将其名称缩写为Sweetheart则不能依靠防御。
使用商标描述商品或服务
根据商标法,善意的描述性使用也是辩护。根据该法令第122(1)(b)条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真诚地使用一个标志来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指出生产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则不会发生商标侵权。提供服务。
“特征”可以指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以下内容:
类型;
质量;
数量;
预期目的;
值;和
地理起源。
就诚信而言,被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没有以损害商标所有者声誉的方式使用商标。
用于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目的
根据《商标法》第122(c)条,如果个人或组织善意使用商标表明商品目的,则不会发生商标侵权。
这种辩护是针对贸易商宣传备件的,这些备件可以替代商标所有者的备件。
再次,这种防御依赖于诚信的需要。因此,将对商标的使用进行分析,以确保被申请人没有试图误导消费者,使他们相信他们与商标所有者有联系或拥有赞助或批准。
比较广告
在澳大利亚,比较广告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商标法提供防御使用的商标为第122条(d)根据比较的目的。
论据是,该商人的商品上没有实际使用商标,而是商人将其商品与另一商人的合法商品进行比较。
比较性广告案例几乎总是包含《消费者法》中的一项诉求,该诉求旨在保护交易者免受误导和欺骗行为的侵害。贸易商可能会辩称,这种比较具有误导性,因为一个贸易商的商品以积极的眼光来描绘,而另一贸易商的商品则以消极的眼光来描绘。这些情况通常还涉及两个产品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论点。
使用您自己的注册商标
根据第23条和商标法,第122(E)的个人或组织并没有违反一个商标,他们正在行使其使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用户也可以使用此防御措施。
该辩护仅在商标正被用作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才可用,因此可以进行测试以确定贸易商是否正在使用该商标作为注册商标,或者该商标的变更是改变商标身份的。
获得注册
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一方可以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那么该商标可以被视为未侵犯该商标。这通常可以归结为以下事实:澳大利亚是第一个使用国家,并且如果贸易商可以证明其在注册商标之前存在或没有混淆地共存,则可以依靠辩护。
使用受限制的注册商标
虽然很少见,但可以对商标注册进行限制。这些限制显示在商标注册簿上。
在这些限制之外使用商标是对侵权的辩护。根据《商标法》第122(g)条,如果个人使用受限制或条件限制的商标,则不会发生商标侵权。
事先连续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24条的规定,如果商人自商标注册之前或所有者首次使用之日起连续使用该商标,则它不会侵犯该商标。该规定还保护后续的所有者。
再一次,这归功于澳大利亚作为首创国家的地位。
交叉声明无效
看到针对商标无效的交叉声明变得越来越普遍。在澳大利亚,只有声称拥有商标的人才能申请其注册。
通常会看到资产保护到位,从而商标将以控股公司的名义持有。运营公司先使用商标但未将其转让给控股公司,然后再由控股公司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将无效。
这为被申请人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抗辩理由,其依据是该商标不应首先被注册,并且该商标应从注册簿中删除(称为“取消”)。
上诉程序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机构的代表或商标注册机构的决定可以向联邦巡回法院或直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无论哪种情况,上诉通常将由法院的一名法官审理。
行政上诉法庭对此类决定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也非常有限;但是,这种审查的范围很狭窄,不常用或不推荐使用。行政上诉法庭的决定也可以向联邦巡回法院或直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的一名法官的决定可向联邦法院上诉。联邦法院的一名法官的决定可上诉至通常由三名但有时五名联邦法院法官组成的全额法院。
联邦法院全权法院的裁决可能最终会上诉至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在获得上诉之前,必须获得特别上诉许可。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司法体系的最高层,其裁决没有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