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号分不清,商号使用不规范,被判赔偿十万元
来源:知得失说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号使用的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我们总说“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商号和商标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本该“各自美丽”,但奈何市场竞争激烈,很多时候,使用上的不规范就可能给市场秩序添乱。
原告金盾建材公司系一家经营防水材料、防水涂料的公司,其发现被告新世纪金盾建筑公司在马可波罗网、51soule网、虎易网、世界工厂网、中国制造网等网站上进行企业宣传时,将其企业名称简化为“金盾企业、金盾防水公司、新世纪金盾防水、北京新世纪金盾(防水)”等形式,与原告“金盾”商标及企业字号非常接近,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在本案中分别以其享有的“金盾”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为依据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1.是否可以根据“金盾”字号主张不正当竞争
被告未经允许,在马可波罗网、世界工厂网等网站中在介绍产品时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将其表述为“金盾防水公司”或“北京金盾防水公司”,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尤其是在双方曾因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识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其涉案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新世纪金盾防水”“北京新世纪金盾防水”,由于“新世纪金盾”是被告的字号,属于规范的使用方式,故其完整包含“新世纪金盾”的使用方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是否可以根据“金盾”商标主张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故首先应当判断涉案使用行为是否属于突出使用。
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在介绍其产品时将其企业名称直接使用成“金盾企业”或“金盾防水公司”,直接指示了商品来源,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来源于原告,属于对其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应当由商标法进行调整,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
基于前述事实和理由,二审最终认定被告将公司名称表述为“金盾防水公司”或“北京金盾防水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八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二万元。
从字面上看,商标和商号就像是两兄弟,其实两者之间的差别可大了呢!不仅区别大,还经常发生冲突,今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同走进商标和商号。
商标和商号的区别
第一、功能与作用不同
商标,主要是用来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一个商标一般会和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
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只能用汉字来表示。但商标的表现形式则丰富的多。
第三、专用权不同
商号权比起商标权可简单多了。商号权只要按照要求申请企业名称后,即可取得。然而商标从提交申请到注册才能拿到商标权,一般需要一年甚至更久的时间。
第四、范围不同
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需要续展,理论上可以无限持有下去。而商号权的效力一般限定在省、市等行政区域,并且没有续展的说法,只要主体存在,就可以一直存在下去。
第五、保护程度不同
商标权取得的依据是我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法律的范畴而商号权取得的依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工商局令发布的。因此只能属于行政规章,而且该规定未直接确定商号权的取得,而是与企业名称权结合在一起。因此,仅从产生依据本身的效力来看就明显的发现其保护力度的不同。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商标品牌意识的不断提升,因企业商号与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而对簿公堂的案件越来越多,也日渐成为困扰众多企业的难题。
有时候,我们总会看到像这样的情况:宁波好太太与广东好太太,北京爱奇艺与台州爱奇艺,大宝化妆品公司与大宝日化厂……
有些企业名称总会有几个相似之处,在你不是非常了解该企业的时候,非常容易认错!
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正常的意外“撞车”,又有恶意“抢注”、“搭便车”。
企业名称由文字元素组成,商标一般也离不开文字元素;企业名称和商标管理的行政机关分属不同体系,权利本身也不存在排斥属性等为二者发生冲突预设了可能性。
商标权和商号权(企业名称权)所要保护的实质内容是凝结在其上的商业信誉以及由此带来的商业利益,二者功能上的近似对于二者的冲突推波助澜!
在进行经营活动中,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1、.企业在选择商号时,应当积极利用发达的互联网或者通过工商信息查询现有商号或商标的信息,对在先使用特别是已经被注册为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的他人企业商号进行合理避让;如果在登记字号后发现己方商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特别是同行业或者相同商品或服务,则尽量不要突出使用字号,并尽力加以区别,避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
2、如果经过宣传推广,企业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企业应当尽早对己方商号进行商标注册,从商标和商号两个方面共同保护企业品牌形象,防止他人“搭便车” “傍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