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和EUIPO中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相似性
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在2020年7月20日的裁决(KHO:2020:89)中认为,商标NFC FIGHT NIGHT(象征性)与较早的商标UFC FIGHT NIGHT之间存在混淆的风险,即使前者第25类的商品,而第41类的后一种服务。
最高行政法院的最新判决和市场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先前判决(第520/19号判决)均表明,在比较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的相似性时,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考虑商品和服务:如果认为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目的彼此密切相关,并且消费者可能认为商品和服务是由同一方提供的,则至少是弱相似的商品。
事实和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一个商标,该商标在芬兰申请了NFC FIGHT NIGHT(象征性的,见下文)和一个较早的欧盟商标12068731 UFC FIGHT NIGHT(单词)。
在第25类中,“武术服;运动服(高尔夫手套除外)”。欧盟商标UFC FIGHT NIGHT的所有人Zuffa,LLC(“ Zuffa”)反对该商标。对手的商标在第41类中注册,其服务包括“娱乐服务,即安排和进行武术比赛和赛事的混合”。
芬兰专利和注册局(“ PRH”)指出,与第41类中反对者的欧盟商标UFC FIGHT NIGHT的服务相比,NFC FIGHT NIGHT商标不包含第25类的相同或相似商品,因此被拒绝反对派。
Zuffa向芬兰市场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推翻了PRH的裁决,并确定商标NFC FIGHT NIGHT(象征性)与较早的UFC FIGHT NIGHT商标之间存在混淆的风险。市场法院认为,所涉商品和服务至少在微弱程度上相似,所比较的商标非常相似。
公屋向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就市场法院的决定提起上诉。它在上诉中认为,市场法院的裁决将大大改变有关混乱风险的做法。根据公共关系法,总体政策是,第25类的商品和第41类的服务不被视为相似。公屋证明其立场是合理的,除其他外,指出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单纯联系是不够的,衣服,配件和娱乐服务本质上不相似,用途和使用方式也不相同,并且彼此之间不能竞争或互补。
芬兰最高行政法院的决定
但是,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了PRH的上诉,并在其裁决中确认了市场法院的解释,即该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至少在弱相似性上。特别是,除其他外,在以商标UFC FIGHT NIGHT组织的活动中,使用了商标NFC FIGHT NIGHT(象征性)涵盖的武术服,目的是使目标公众将这些商品和服务视为考虑到商标的相似性,来自同一公司或有经济联系的公司。因此,基于整体评估,比较商标之间存在混淆的风险。
与EUIPO的比较
这一决定很好地提醒了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可能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较早的案例能发现相似性,商品和服务也至少被视为弱相似性。
例如,欧洲联盟法院似乎从未评估过第25类商品和服务在第41类中的相似性。在EUIPO中,有一些案件,在大多数案件中都发现了这些商品和服务。有所不同(例如,参见EUIPO上诉委员会,R-1832 / 2018-4,§16,于2019年12月6日向GC上诉)。但是,至少在少数情况下,例如在与体育有关的服装与某些与体育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之间存在如此紧密的联系,以致存在相似度较低的情况(例如上诉委员会,R887/2018)。
结论
未来该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PRH的解释政策还有待观察,特别是因为这些类型的案件通常是非常特定于事实的。即使这样,在类似情况下,也有可能对异议方留给以后的商标以干扰。换句话说,如果较早商标的所有人认为针对某些商品的商标会与被保护的较早商标产生混淆的风险,反之亦然,则它可能不得不反对较后商标。
除了评估商品和服务的相似性外,该案还很有趣,因为上诉人是PRH,而不是商标所有人。自新商标法于2019年5月1日生效以来,公屋一直使用其权利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市场法院的裁决。特别是,公诉人在判例法很少且需要澄清的情况下,寻求最高行政法院立场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