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马耳他的“先申请权利”来反对EUTM申请
欧盟商标法规(法规(EU)2017/1001)(“ EUTMR”)允许“未注册商标或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符号”的所有人反对欧盟商标(“ EUTM”) ”,其中“该标志赋予其所有人禁止使用后续商标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提出异议的基本前提是,未注册商标必须早于他们寻求反对的EUTM申请的申请和优先权日期。
尽管标志的种类很多,但与未注册商标有关的国家法律尚未完全统一,因此差异很大。某些会员国并不完全承认这种可能性,而有些会员国则需要不同程度的使用,市场认可或商誉才能产生认可。
EUTMR本质上指定了四个条件,为了成功基于非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前两个必须按照欧盟法律进行解释,而其余两个则必须根据成员国声称反对者声称拥有非注册商标的法律来阅读和解释。
从欧盟法律的角度来看,较早的商标必须“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在这方面,欧洲联盟法院(“ CJEU”)一贯认为,“使用”必须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以期获得经济利益,而不仅仅是私人事务。
就是说,只要“使用”是“在最终旨在获得商业利益的商业活动范围内进行的”,并且“必须”用于确定其所有人从事的经济活动,则无需为“使用”支付报酬。 ”
此外,所讨论的商标必须“不仅具有地方意义”,而且这种条件始终与标志的地理范围有关,因为它必须“在该领土的大部分地区使用”。但是,还必须考虑“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强度”。
进行评估时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包括销售地点,日期和数量,客户的地理分布以及相应标志下的广告分布。
因此可以说,这种情况涉及对各种地理,时间和经济变量的评估。需要指出的是,进行该评估所使用的数据和证据必须限于据说相关标志构成非注册商标的成员国领土。
此外,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必须表明,他们有权根据有关成员国的法律禁止使用(而非注册)后续商标。
在马耳他,《商法》禁止贸易商使用“能与他人合法使用的任何其他名称,商标或特殊设备相混淆的任何名称,商标或特殊设备,即使该其他名称,商标或特殊设备不是根据《商标法》进行注册”。
这是马耳他法律对交易者的竞争限制之一,因为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撑该规定的哲学源于在时间上先于律法,法律上先于法律的拉丁格言,即法律偏爱早日确立权利的人。在实践中,这是授予此类名称,标记或特殊设备的用户专有的权利,这在马耳他法学中通常被称为“较早权利”。
较早的权利的所有人可以提起诉讼,除其他外,禁止进一步违反商标的使用(包括注册商标),但要满足法律和法学提出的某些条件。
首先,最先使用的权利必须在涉嫌违反商标之前在相关市场中使用。而且,两个相应标记之间的相似性必须使得它能够引起混淆。
在评估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性时,必须从整体上整体看待它们,而不必分析其个别元素。
关于造成混乱的能力,不必证明确实发生了混乱,甚至只要有一个“欺骗的危险”就足以发现违法行为。为了评估欺骗的风险,相关的消费者是一个勤奋而有才智的人。
法理学还指出,对于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使用这两个商标。[11]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与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有关,如果在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两个商标,而不是在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两个商标,则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根据马耳他法律,无论是否拥有注册商标,仅在交易过程中事先使用商标,便会授予用户对该标志的专有权,以便他们可以将其专有权用于所有其他人,在其吸引力不断扩展的位置–是使用类似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领土区域。
因此,马耳他通常被描述为拥有使用系统的国家,而不是基于注册的系统的国家,在该国,获得能够成功反对EUTM申请的非注册商标的认可的门槛处于较低水平与其他会员国相比。
对于无法在马耳他领土内获得一定程度认可的非注册商标,如果它们未能满足《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所规定的获得保护作为驰名商标的要求的情况,可能证明是有用的。
尽管如此,强烈建议通过注册来保护您的商标。商标注册是有关当局对个人权利的正式承认。这为所有人提供了其权利的存在,限制和时间范围的准不可辩驳的证明。因此,这极大地促进了个人权利的主张和行使,包括反对EUTM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