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详细一点吗?加拿大商标审查中的分类
2019年6月17日生效的《商标法和法规》的变更包括加拿大加入和执行《尼斯协定》。由于采用了国际分类系统,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已将系统的要求纳入了待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和旧注册的续签流程。因此,已经对商品和服务的描述进行了修改,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要求更高的特异性。
在该法令颁布之前,所有商品和服务都必须以普通和商业术语进行简单描述,与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相比,要求有更多的规范。根据现行规则,除了要以普通和特定的商业术语进行说明外,还必须充分说明本规范,以便根据该法案第30(3)条根据尼斯分类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换句话说,在以前可能已经接受规范的地方,现在可能需要更详细的细节。
需要进一步具体说明的一个值得注意的领域是商品的材料组成。例如,在以普通商业术语为准的“雕像”之类的商品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现在必须通过其材料进一步指定它们,以便进行正确分类。因此,“非贵金属雕像”属于第6类,而“玻璃或瓷器雕像”属于第21类。因此,如果在申请或注册中包含各种材料的雕像,则这些雕像在每个类别中,都需要根据材料成分对商品进行声明。
同样,在以组合形式出售商品的情况下,例如“成套工具”或“礼品篮”,除非可以按目的对组合进行分类,否则这些单位的所有组成商品可能不属于同一类别。因此,虽然“针线包”可以放在一个单独的类别中(26),但是包含奶酪和葡萄酒的礼品篮必须在两个类别中指定为“包含葡萄酒的礼物篮”(33类)和“包含乳酪的礼物篮” (第29类)。
商标局通常还要求,根据其主要功能,可能适合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应仅放置在一个类别中。但是,某些商品或服务可以放在多个类别中,而它们确实具有多种用途。例如,商品“时钟收音机”可以适当地分为9类(“收音机”)和14类(“时钟”),但“皮肤乳液”属于3类化妆品,不能置于5类(医疗制剂),而无需进一步指定为“药物”。对于服务,应根据其活动分支和使用领域对其进行分类。如果服务属于多个类别,则活动的目的将确定类别。例如,“业务计划”属于第35类,而“财务计划”属于第36类。
这使描述商品/服务的要求变得复杂,并且毫不奇怪,基于商品和/或服务的规格和分类,反对的数量增加了。此外,考虑到官方备案和续展费现在按类别收费,申请人和注册人的费用可能会增加。
在准备适当分类的规范时,准备提出商标申请和注册人对其较旧注册进行分类的申请人应注意,商标局严重依赖《加拿大商品与服务手册》以及WIPO的指导材料。
因此,加拿大采用尼斯分类法导致对商品和/或服务的描述更加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