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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裁定取消名额不需要所有权商标的专有权益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寻求撤销商标注册的请愿人有资格根据15 USC§1064提出撤销程序,表明在撤销程序中的真实利益和合理的损害认定,无论是否申诉人对声称的未注册商标缺乏专有权益。在澳大利亚治疗用品有限公司(Australian Therapeutic Supplies Pty。Ltd.)诉Naked TM,LLC的第2019-156号上诉中,法院推翻并重新审理了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裁决,裁定澳大利亚人没有资格要求撤销商标注册,因为该公司已将其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包了。在上诉中,联邦巡回法院裁定,所有权不存在本身并不会否定对诉讼的利益或对损害的合理相信。法院认为,澳大利亚人对该程序具有真正的利益,并合理地相信有损害,符合第1064条中要求注销注册商标的法定要求。

    作为背景,澳大利亚人于2000年初首次将NAKED标记用于安全套,并开始在澳大利亚以NAKED和NAKED CONDOM的商标进行广告,促销和销售。到2003年4月,澳大利亚人通过其网站对美国客户进行了广告,销售和运输带有未注册NAKED标记的安全套。

    Naked拥有安全套商标NAKED的美国商标注册。在2005年下半年,澳大利亚人了解到Naked的前任利益已提交了商标

    2003年申请NAKED避孕套。2006年,澳大利亚与Naked联系,并要求其未注册商标权。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Australia和Naked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和解谈判。双方对电子邮件通信是否是协议证据表示争议。

    2006年,澳大利亚人提交了一份要求取消NAKED商标注册的请愿书,称其在先使用了该商标,并指控欺诈,混淆的可能性,对连接的错误暗示以及缺乏善意使用该商标的意图。纳克特(Naked)尤其指出,澳大利亚人缺乏寻求取消的资格,并且在合同上和公平地停止了寻求取消的资格。审理后,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澳大利亚人没有资格提出要求取消的请愿书。董事会认为,为了表明自己的地位,澳大利亚被要求以其未注册商标确立所有权,而澳大利亚并未这样做。审计委员会发现,尽管没有正式的书面协议,双方达成了一项非正式协议,根据该协议,澳大利亚同意不使用或在美国注册未注册商标,而Naked可以在美国使用并注册其NAKED商标。董事会发现,澳大利亚人促使Naked“合理地认为[澳大利亚]放弃了与安全套有关的美国在NAKED标志上的权利。”董事会认为,澳大利亚人没有资格提出要求撤销NAKED商标的请求,因为它无法为取消该商标建立真正的利益,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商标会因继续注册NAKED商标而遭受损害。董事会发现,澳大利亚人促使Naked“合理地认为[澳大利亚]放弃了与安全套有关的美国在NAKED标志上的权利。”董事会认为,澳大利亚人没有资格提出要求撤销NAKED商标的请求,因为它无法为取消该商标建立真正的利益,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商标会因继续注册NAKED商标而遭受损害。董事会发现,澳大利亚人促使Naked“合理地认为[澳大利亚]放弃了与安全套有关的美国在NAKED标志上的权利。”董事会认为,澳大利亚人没有资格提出要求撤销NAKED商标的请求,因为它无法为取消该商标建立真正的利益,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商标会因继续注册NAKED商标而遭受损害。

    在上诉中,联邦巡回法院首先裁定,根据15 USC§1064提出的撤销程序的权利并不取决于请愿人是否拥有自己的商标专有权。根据法院的规定,第1064条和联邦巡回法院的判例都没有要求请愿人以其自己的商标拥有专有权,以便在董事会上证明诉讼因由。

    与此相关的是,法院还认为,将商标的使用权移转不妨碍上访者向委员会提出商标挑战。根据法院的说法,“尽管协议最终可能会阻止澳大利亚人证明实际损害,但第1064条仅要求相信损害。”

    关于真实利益和损害的合理信念问题,法院指出,如果请愿人基于与商标主体混淆的可能性提交了商标申请,但被拒绝注册,则申请人可以证明损害的真实利益和合理信念。取消。上访者还可以通过生产和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表现出对损害的真实利益和合理信念。

    根据法院的说法,澳大利亚人对该程序表现出真正的兴趣,因为它两次尝试注册其NAKED商标。同样,澳大利亚人证明了损害的信念,因为美国专利商标局基于与Naked的注册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拒绝了两个申请的注册。法院进一步指出,USPTO已暂停对一项申请的起诉,直到本次取消程序终止为止,这进一步表明了对损害的信念。

    法院驳回了Naked关于澳大利亚的申请不支持取消的论点,因为澳大利亚放弃了一项申请,而另一项则在“后期备案”中提出,“徒劳地试图确立自己的地位”。根据法院,商标所有人不会通过放弃起诉而放弃其商标权利。根据法院的进一步解释,澳大利亚人在美国的广告和销售也显示出真正的利益和对损害的合理信念。法院还指出,第1064条并未规定建立商业地位的最低限度的门槛,“我们也未在此处定义一个门槛。”

    法院的结论是,当委员会确定澳大利亚人必须在其未注册商标中拥有所有权才能提出第1064条所述的撤销程序时,委员会犯了错。根据委员会收到的事实,法院认为澳大利亚人在以下方面具有真实利益:撤消程序和合理的损害认定,从而满足了寻求取消注册商标的法定要求。

    在不同意见中,瓦拉赫法官同意法院的意见,即根据《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64条的规定,当事方无需为寻求注销而证明专有权。但是,他不同意委员会要求澳大利亚提供专有权或澳大利亚人承担了证明损害赔偿的真实利益和合理信念的负担。

    Wallach法官首先辩称,尽管根据第1064条的规定,请愿人不必拥有专有权益,但它必须具有合法权益。他辩称,法院忽略了以下规则:无论上访者是否主张商业利益,该规则都必须是

    “合法的商业利益。”Wallach法官指出,如果根据事先判决或事先达成的和解协议,请愿人可能被剥夺第1064条所述的“合法商业利益”。

    瓦拉赫法官随后辩称,澳大利亚人未能证明对损害赔偿的真正利益和合理的信念。他在其网站上打消了澳大利亚有关广告,市场营销和供出售的避孕套的证据,而侧重于澳大利亚和Naked之间在2007年3月达成的协议,根据该协议,澳大利亚承诺停止在美国使用NAKED商标,并同意Naked的使用和注册。换取Naked同意澳大利亚人使用和注册NUDE商标的权利。根据Wallach法官的说法,“因此,即使澳大利亚人表明其在Naked商标上具有'商业利益',它也已在该商标上缩小了任何'合法的商业利益',因此,任何与损害赔偿有关的'合理的信念' Naked对该商标的注册。继续说:“

    Wallach法官不同意法院的观点,即委员会错误地要求澳大利亚“以其未注册的[NAKED]商标确立所有权”。根据Wallach法官的说法,委员会仅要求澳大利亚证明其承诺。“正如委员会所解释的那样,'[澳大利亚]的地位与当事各方是否具有可阻止[澳大利亚]使用或注册商标的可强制执行协议的问题息息相关。。。并挑战[Naked]的使用和注册。。。标记。'”

    Wallach法官进一步质疑他的说法,即法院没有实质性地回应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即澳大利亚人和Naked公司已达成事先协议。相反,法院错误地依据了先前在Selva&Sons,Inc.诉Nina Footwear,Inc.案,705 F.2d 1316(联邦法院,1983年)中的裁决,该主张“剥夺个人使用商标的权利不排除在董事会面前提出挑战。”根据瓦拉赫法官的说法,塞尔瓦没有达成事先协议是否可以排除地位的问题。

    最后,瓦拉赫法官辩称,鉴于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为其两项申请都进行注册,法院在记录中的其他地方错误地找到了澳大利亚合理相信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华拉奇法官的判决,澳大利亚人放弃了第一份申请,直到它提出了以Naked商标为商标的请愿书之后才提出第二份申请,并且没有提出该申请作为其初次请愿或后续经修正的请愿的基础。Wallach法官指出了“在诉讼开始时必须存在”的基本原则,并且“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当事方不能就未在委员会之前提出和审议的法律问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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