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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法的产生
    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是英国1709年通过、1710年实施的《安妮法》。在《安妮法》之前,英国就存在着“书商版权”(Stationers’Copyright)这种制度。书商版权是建立在“原稿”这一实物基础上的,书商们宣称:“我对原稿享有的专有印刷权,就是‘原稿权’!”可见,最初的专有印刷权是建立在有形的原稿的权利基础上的,而印刷权(复制权)根据现代知识产权法原理属于无形的知识产权范畴。从中,我们也可以得知版权观念的历史由来。另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在那个时期,“copyright”之中的“copy”并不是动词“复制”,而是名词“原稿”之意。

    《安妮法》全称为《于法定期间授予已印刷成册图书原稿之作者或购买者复制原稿权以促进知识之法》。除序言外,《安妮法》共分十一段。该法的核心是第一段。第一段主要有以下规定:1.已印刷图书原稿的作者或购买者(可以是出版商、印刷商或任何其他人),自1710年4月10日起,对该图书可专有21年的印刷权利及特许;2.对于已经完稿但还没有印刷、出版的图书或今后写成的图书,作者及其受让人自该图书首次出版之日起,可专有14年的印刷、重印之特许。另外,第一段还以很大的篇幅规定了侵犯复制权的处罚措施,未经许可擅自印刷、重印、进口以上图书或故意售卖未经许可擅自印刷、重印、进口的以上图书,将被处以没收、罚金等处罚,等等;该法第二段、第三段规定了图书登记制度和相关措施;第四段规定了书价控制措施;第五段规定了样书的交存制度;第六段规定了苏格兰地区的侵权举报程序;第七段规定了《安妮法》的适用例外;第八段规定了风险诉讼的分配问题;第九段针对王室已经授予的印刷特权作出了特别规定;第十段规定采取法律措施的提出期限;第十一段规定了关于14年保护期届满后可以再延长14年的情形。

    人们公认英国1709年《安妮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版权法,主要原因之一也是该法把受保护主体从印刷出版商扩大到了包括作者、印刷出版商在内的一切版权所有人。

    《安妮法》标题中的“购买者”指的是从作者手中购买了原稿的人,也就是印刷商和书商,并非一般含义上的图书购买者。综观《安妮法》,该法保护的是出版商、印刷商或任何其他人的印刷权利,也就是一种“复制权”。经由版权法的历史探源,我们可以发现版权法的源头是“复制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复制权是版权的最基本的权利。

    郑成思教授早就指出,版权法最初、最基本的内容是“翻印权”(Copy-Right),“把翻印之权作为一项首要的版权,这个特点在100多年后某些西方国家的版权法中仍旧很明显。”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版权的首要权利仍然被理解为复制权,这种观念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要想改变它,需要有客观上的条件(如技术的发展)和主观上的努力(如学者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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