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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在我国,版权和著作权是可以替换使用的同义词。实际上,版权和著作权这两个词在国际条约和外国法中是有区别的。在英文中,著作权是author’s right,版权是copyright。《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本身就是两个公约。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和英美法系的版权法本身就是两样的。我国法律的规定有点特别,这也导致在我国学术研究中版权、著作权两个术语经常混用。

    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即作者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相关权”,即与著作权相关的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指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以及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等。

    著作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与公众之间因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文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版权法律制度。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于1979年开始起草。由于著作权法涉及的社会利益十分广泛,在立法部门、行政部门、文化出版界和社会的其他层面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事实上,著作权法起草所耗费的时间很长,前后达11年之久。〔2〕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2009年年底,由于我国履行WTO争端解决报告的建议的需要,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进入“快车道”程序。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以138票赞成、5票反对、16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原《著作权法》第4条和著作权出质登记问题,大量其他问题仍未得以解决。根据该决定,《著作权法》第4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著作权法》增加一条,作为第26条,即“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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