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彩色商标的新标准2020年8月10日
无论是浅蓝色的珠宝盒,还是高跟鞋上的红色鞋底,某些颜色都可以让消费者立即将其与特定的品牌或产品相关联。但是,颜色是否可以商标并不只是黑白。正如长期以来涉及彩色标记的判例法历史所证明的那样,虽然单词不是兰汉姆法所能保护的唯一特征,但从历史上看,彩色只能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
商标由《兰纳姆法案》定义为“用于识别和区分他人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来源商品或服务的任何单词,名称,符号或装置,或其任何组合”。保护程度取决于商标的独特性。“有区别的”商标可以标识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单一来源。但是,在将这些法律概念应用于颜色时,重要的是要考虑颜色是用作来源标识功能,而不仅仅是装饰或功利目的。
对于要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的商标,需要“获得的独特性”(或次要含义)的证明,这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该商标,大量的消费者建立了与该商标的关联。颜色(与商品/服务结合使用时)具有单一来源。要求获得彩色标记独特性的基本原理是,有可能像描述性文字标记一样,一种颜色最终会表明产品的来源,因此有可能受到保护。
但是,在今年早些时候,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近裁定:“根据产品的颜色设计特点,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颜色标记可以具有固有的独特性。”关于Forney Indus。,Inc.,第2019-1073号(联邦法院,2020年4月8日)(着重强调)。换句话说,如果商标具有固有的独特性,则不需要显示次要含义。
所涉及的注册具有在黄色到红色渐变标记上方的黑色实心条纹,该条纹被描述为应用于Forney Industries,Inc.(Forney)的产品包装。福尼(Forney)试图注册该商标而未显示其独特性/次要含义。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引用了沃尔玛商店公司(Wal-Mart Stores,Inc.)诉萨马拉兄弟(Samara Bros)案中的裁决。和Qualitex一公司诉雅各布森刺。有限公司。辩称,案件“明确表明产品或其包装上的'特定颜色'永远不可能具有固有的独特性,而只能在获得的独特性展示中进行注册。”尽管如此,联邦巡回法院的结论是TTAB犯了错误,认为基于颜色的商业商标在不区分产品设计和产品包装商标的情况下永远不会天生具有独特性。而是,基于不同颜色的产品包装标记可能具有固有的独特性。
根据联邦巡回法院最近的意见,如果颜色标记和所创建的设计足以表明包装中的商品来源,则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时,颜色标记可能具有固有的独特性。尽管此决定消除了商标所有者获得彩色商标注册的障碍,但在确定商标的固有独特性时仍必须权衡Seabrook因素,并且在使用之前应考虑使用的颜色和图案所产生的总体印象。允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