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400电话
  • 微网小程序
  • AI电话机器人
  • 电商代运营
  • 全 部 栏 目

    企业400电话 网络优化推广 AI电话机器人 呼叫中心 网站建设 商标✡知产 微网小程序 电商运营 彩铃•短信 增值拓展业务
    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典型案例
    一、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在该案中,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教授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自己的网站上(网址为www.d-library.com.cn)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陈兴良教授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

    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基本属于公益型的事业单位;为适应信息时代广大公众的需求,被告在网上建立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图书馆的性质,就是收集各种图书供人阅览参考;原告所称的三部作品都已公开出版发行,被告将其收入数字图书馆中,有利于这三部作品的再次开发利用,不能视为侵权;况且被告一直十分重视对版权的保护,现正在投入资金开发版权保护系统;这套系统开发出来后,一方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能发挥数字图书馆的作用,使图书馆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被告请求法院根据“中国数字图书馆”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对该案纠纷作出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作者有权据此限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这种限制,只有在社会公众接触作品的范围扩大到足以影响作者行使著作权时作者才能行使。原告陈兴良依法享有《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等三部作品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认定陈兴良允许有关出版社以出版发行的方式将这三部作品固定在纸张上提供给公众。被告数字图书馆未经陈兴良许可,将这三部作品列入“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中,势必对陈兴良在网络空间行使这三部作品的著作权产生影响,侵犯了陈兴良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判决被告数字图书馆停止在其“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使用原告陈兴良的作品《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二、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

    这是另外一位著名学者提起的针对数字图书馆的版权诉讼。已故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起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登载了郑成思教授的八本图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郑成思作为本案所涉作品的署名作者或主编,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网络传播其作品,均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4)海民初字第1250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郑成思提交的公证书有问题。郑成思提交的(2004)京二证字第09065号公证书(简称第09065号公证书)在记载保全过程中,输入的网址www.21media.com与书生公司开办的书生之家网站的网址www.21dmedia.com相差一个字母“d”。但公证机关对此进行了补正,明确所输入的网址为www.21dmedia.com。法院还认为,虽然在公证书中实时打印的页面上端阅读器栏显示为烟台市图书馆专用,但书生公司为包括烟台图书馆在内的图书馆提供服务,也承认其依据用户要求将作品数字化,并存储在本公司的数据库内,因此,公证书的内容与书生公司的经营具有关联性。书生公司对公证书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证明,故法院确认在书生之家网站上可以检索到第09065号公证书中所列的八本图书作品并进行全文浏览的事实成立。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三、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无法跳过版权这道“槛”

    上诉两起典型案例影响力很大,一方面是因为其起诉人都是我国法学界的权威学者,另一方面主要是这些案例凸显了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存在的各种版权问题。无论是公益性的“中国数字图书馆”,还是商业性的“书生数字图书馆”,都面临着版权许可的困难和纠纷。

    在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比较符合版权法基本原理的是“超星模式”。超星数字图书系统是我国第一个商业化数字图书馆系统,它们选择了与每一个作者单独签约的一对一的版权授权方式。但在这种授权模式下,其发展速度就受到限制。也有些数字图书馆采取“先斩后奏”的方法,直接将作品数字化后放入网上图书馆,只是在其版权声明中要求对收录作品有异议的作者自己主动与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这明显违反了版权授权的基本原理。

    由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作品的网络转载泛滥,作者的维权意识也不强,任凭随意转载。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数字图书馆也在未取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而大量收入版权作品,我国目前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版权问题十分突出,亟待解决。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无法跳过版权这道“槛”。


    上一篇:墨西哥旨在加强并进一步使其知识产权法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下一篇: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引发的版权纠纷
  • 相关文章
  • 

    © 2016-2020 巨人网络通讯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ICP备15040257号-8

    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典型案例 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