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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关知识产权执法规则向海关当局记录知识产权-印度
    知识产权(IP Rights)持有者一直受到市场上假冒产品的威胁,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国家之间跨境贸易的增加,假冒产品正呈指数增长。有趣的是,这种假冒商品可能并不总是在国内市场上制造和流通用于贸易和商业,而且还可能通过一国的海关边境非法进入。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持有人而言,至关重要的是密切监视并采取适当及时的行动,以防止可能侵犯这些知识产权持有人权利的进口商品。

    为了保护印度东主的知识产权并履行印度根据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作的国际承诺,印度政府制定了《知识产权(进口货物)实施规则》, 2007年(不时修订)(“规则”)。这些规则旨在防止伪造和侵权商品被秘密进口到印度市场。知识产权权利人现在可以通过印度海关知识产权记录门户网站(https://ipr.icegate.gov.in)在线记录其知识产权,即商标,外观设计,版权和地理标志(不包括专利)。

    海关对知识产权进行记录的程序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必须通过上述在线门户网站分别为其商标,设计,版权和地理标志提交单独的申请。在门户网站上注册后,将创建唯一的用户名(ID)和密码,然后必须在线上正式填写表格以及必要的文件。随后,将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一个唯一的临时注册号(UTRN)。所述UTRN以及文件的实际副本,在线表格的打印输出和法定费用Rs。必须向拥有IPR单元的知识产权所有人选择的海关提交2000。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他们的方便选择任何海关官员。

    申请表应填写的文件

    知识产权所有权证明和相应的注册证书副本。

    正品商品图片(用于商标和设计)。

    侵权商品图片(如果有/可用)。

    寻求记录有关知识产权范围的声明。

    有关正品和侵权商品区别特征的详细信息。

    中止侵权商品的理由声明(如果适用)。

    权利人和其他授权进口商的进口商出口商代码(IEC代码)。

    如果有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和生产地理区域的描述。

    适用商品的海关关税标题(如果有)。

    赔偿金,用于中止因涉嫌侵权商品的清关而给海关造成的所有责任和费用。

    普通保证金或集中保证金: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执行的这种保证金,以承担侵权商品的销毁和扣留费用。**

    委托书授权人。

    需求草稿的卢比。2000年获选为海关关长。

    **普通债券+寄售特定债券:-

    权利持有人需要以银行担保或定期存款的形式,提供相当于被扣押货物价值的110%的托运专用债券,以及银行担保或定期存款形式的担保,相当于在港口的债券价值的25%。封锁。

    集中债券:-

    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印度全国范围内以足以使其价值与涉嫌侵权商品的价值相对应的价格,提交集中保证金(将是连续保证金)。集中式债券的详细信息将在线上传并适用于印度的所有港口,并具有借记和贷记在线设施。然后,该保证金将用于抵制侵犯权利人IP的商品的未来封锁。知识产权持有人将有能力随时“补足”中央保税债券,而不必担心在侵权商品被查封后的短时间内生产特定于托运的保税债券。海关将从中央保证金账户中扣除适用的金额(相当于被扣留货物价值的110%)以及等于保证金价值25%的保证金。如果余额不足,权利持有人可以通过在已进行注册的海关执行附有必要担保的补充保证金的方式来补充。中央保税账户可以涵盖权利人在海关注册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海关将在在线提交文件后的30天内对文件进行审查,并可能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其他文件/信息(如果需要)。满意后,该局应签发唯一永久注册号(UPRN),并向海关当局正式记录知识产权。因此,根据1962年海关法第11条的规定,进口意图在印度出售或使用已记录的知识产权的涉嫌侵权商品应被视为禁止。

    禁止的商品种类

    在遵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禁止进口以下货物:

    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102条的规定,向其应用了虚假商标的商品;

    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2条(1)款(i)款的规定在其上应用了虚假商品说明的商品;

    在印度范围以外制造或生产并打算出售的货物,并已在其上应用了根据2000年外观设计法享有版权的外观设计;

    在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法》第38条所指的范围内应用了虚假地理标志的货物;

    根据1957年《版权法》第53条的规定,通过版权局局长发布的命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扣留货物及后续程序

    如果任何据称侵犯记录在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被扣留在印度的海关边境,则海关副局长或海关助理专员应通过特快专递/电子邮件通知进口商和权利人(或其授权代表)。暂停货物清关的权利,并应说明这种暂停的原因。在此阶段,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加入规则3的规定,以保全海关当局的专项保证金,并提供UPRN有效性的书面证明,以加入规则3的程序。然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代表提供产品的照片/序列号/产品样品以供检查,

    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给定的期限内未能参加诉讼,则侵权货物应交还进口商。知识产权持有人就不易腐烂的商品参加诉讼的规定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可延长十个工作日,而对于易腐烂的货物,则为三个工作日,可延期四个工作日。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参加诉讼,而海关官员得出结论认为该货物确实侵犯了其所记录的知识产权,并且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中,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将被扣押,然后在知情的情况下销毁。持有人,按照《海关法》的规定。这种拘留和破坏的费用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

    2018年规则修正-规则范围内排除的专利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 2018年财政部收入司的通知》对《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据此实施了以下两项重要更改:

    海关当局的权限和审查中不包括“专利权”。因此,海关当局不再以任何产品/商品可能侵犯任何印度专利为由,对进口的任何产品/商品进行审查。根据对《规则》的此类修正,只有通过法院的命令,才能在海关边境/边境实施专利权,而专利权持有人才能获得针对进口侵权产品的具体禁令。

    已对《规则》第5条进行了修订,以强制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法院提出通知,以法院作出任何修改,取消,撤销或中止其存在的知识产权的命令的情况法律的。

    考虑到对潜在专利侵权的任何评估都将需要详细评估相关商品技术的特性的方法以及相同的方法,因此有必要对本规则的范围内排除“专利权”进行修正。为了使海关当局就某些进口产品可能引起的专利侵权问题形成意见,发现对于商标和版权而言,有限的调查范围是不够的。由于海关当局不具备必要的培训和专业知识来分析注册专利的细节,因此该修订是值得欢迎的更改。

    此外,第二项修正案要求知识产权向海关当局发出通知,这将确保琐碎的侵权索赔对于真正的贸易而言不是不必要的障碍,并且授权拥有过期或被撤销的知识产权的人必须通知海关当局。这直接确保了在没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暂停进口货物清关不会影响贸易和商业。

    结论

    建立这样一个用户友好的平台,无疑是政府的一项伟大举措,以鼓励知识产权所有人在海关向其海关记录其知识产权,从而共同打击印度的跨境假冒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保持警惕,并确保采取此类积极措施,向印度海关当局记录其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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