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知识产权执法:重要的决策和法规
在德国,假冒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可以根据不正当竞争规则进行补救。一段时间以来,法院已经意识到,假冒产品的法律标准必须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相关产品是面向消费者还是面向工业客户。联邦最高法院最近有关工业缝纫机的裁决既确认又完善了有关该主题的规则。
原告主张对五台工业缝纫机进行假冒的索赔,这五台工业缝纫机的外观和性能数据几乎与自己的缝纫机相同。所有受影响的缝纫机均带有被告的商标S,而原告使用了该商标。B在其机器上。上诉法院驳回了该诉讼,因为由于被告的商标不同,机器所针对的工业客户没有受到任何直接的虚假陈述。法院认为,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来间接欺骗机器的来源,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客户认为受影响的缝纫机仅以原告的第二商标出售。此外,由于情况的影响,公众将质量期望转移到被告的产品上还远非定论。
联邦最高法院废除了质疑的判决,并将此案移交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否认对原产地的直接和间接欺骗,最高法院对此没有提出质疑。仅原始缝纫机的几乎完全复制就不能证明当事方之间的合同许可关系的假设是合理的,因为这将导致间接欺骗原产地的发现。法院认为,还需要其他说明,例如被告是否曾出售过原始机器或曾经是被许可人,这可能表明工业客户可能被认为相信相同的复制品是与原告签订的许可合同的结果。 。此外,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错误地否认了对原始机器声誉的剥削,根据德国的《不正当竞争法》,这是另一种具有不同要求的侵权行为。法院指出,在原始机器已被完全复制的情况下,必须应用严格的标准,因为即使与原始机器的众所周知的特征相似,也可能导致客户将与原始机器相关的高质量期望转移到复制的机器上(复制)产品。
该决定的几个方面特别相关,包括:
通常,即使在相同的仿制情况下,如果产品针对的是工业客户,并且没有其他附加要求,则在被质疑的产品上贴上不同的商标通常应排除(直接或间接)欺骗来源的假设。用作第二商标或许可关系的指示。
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声誉的问题应定期引起重视。如果仅靠高度收购对欺骗原产地没有决定性作用,那么在许多情况下,只要有可能在原产地基础上表现出良好声誉,就很可能对利用声誉起决定性作用。产品类别和市场成功。
具有不同描述的设计的统一主题?
联邦专利法院于2017年11月做出的两项决定(也负责就专利和商标局针对注册的国家外观设计的无效事项提起上诉),这些决定的总体主题是对包含以下内容的外观设计的解释:表示设计主题不同的描述(例如运动头盔和运动glas-ses)。在这两种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均作出上诉决定,随后被专利法院推翻。
这两个决定中的第一个涉及涉及由七个略有不同的运动头盔描述组成的设计。问题在于设计是否涉及单一主题。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在作出决定时的判例法规定,必须针对(可选的)口头描述,相关产品的强制性标识或(可选的)解释外观设计的主题。有关货物类别的说明。该问题的主要权威是2012年联邦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Decanter)。在体育头盔,联邦专利法院认为,该外观设计实际上确实涉及一个统一的主题,因为所有图示均显示出相同的基本形式,只是产品表面的装饰特征不同。法院明确使用了2001年最高法院“躺椅”决定中首先制定的规则,该规则在Decanter中引用,该规则指出,这种解释的潜在结果可能是,由多个不同图示构成的外观设计仍可能涉及单一主体其特征是所有描述中存在的那些特征的交集的问题。专利法院认为,运动头盔的基本形式包括所有插图中的特征。
在运动头盔专利法院的上诉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推翻了2001年躺椅裁决。应用一般规则,如果在单个应用程序中申请的外观设计的几种表示形式显示具有该产品外观不同特征的产品的不同实施例,则它们不会明显地再现该产品的外观。在这种情况下,外观设计不会显示出统一的保护对象,因此是无效的。如果设计所有者要求对偏离的特征进行设计保护,则不再允许根据所有表示的共同特征的交集来确定统一的保护对象。
同一问题涉及2017年11月同一天做出的另一项联邦专利法院判决(运动眼镜),其中设计描述上的差异涉及眼镜的亮度和对比度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在2019年提起上诉,驳回了专利法院的裁决,并裁定,如果外观设计的申请随附黑白照片,则该外观设计是无效的。通过黑暗与光明的结合。在这种情况下,找不到统一的保护对象。
滥用警告信运动
在德国,关于不正当竞争事务和侵犯知识产权事务的警告信一直是讨论的话题,因为原告经常要求偿还代表他们的律师应得的报酬。多年以来,德国法院一直认为,如果警告函中的主张有充分根据,则准备和发送警告信的律师必须由警告信的收件人赔偿。尽管该规则原则上似乎仍然是合理的,但一些债权人和律师已经想出了滥用该规则的方法,以便尽可能多地补偿法律费用。在许多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与同等或同等行为有关的索赔不能仅针对一个侵权者提出,但针对许多不同的公司和实体。向许多不同的收件人发送几乎相同的动作几乎相同的警告信,至少在理论上可能导致多次要求偿还法律费用。这导致了一种称为“质量警告信”的现象,德国的一些律师似乎对此进行了专门化处理。除了“大众警告信”现象外,发送警告信可能导致可强制执行的金钱索偿这一事实还产生了一种由非营利组织,律师和渴望为不正当竞争寻求法律索偿的公司组成的行业。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警告信背后的主张是有道理的,尤其是非营利组织可以合理地辩称,由于它们与不正当竞争作斗争,它们为公共利益做出了贡献,
在德国,有关该问题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将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视为侮辱性主张,则不予受理。法院以前曾裁定,在情况表明以警告信的发送为主要动机的情况下,滥用法律是不值得保护的(例如,产生尽可能多的律师费),因此存在规约意义上的滥用。
在2018年12月发布的最新决定中(警告信运动II),联邦最高法院对基本规则进行了完善,根据这些基本规则,法院应假定不正当竞争主张属于滥用行为。该决定的基本规则是,如果大量警告信导致发件人的费用(即法律费用),则原则上存在权利滥用,如果从以下方面来看,这将威胁到公司的存在:它的年度利润,以及在起诉该公司的警告信时是否没有重大的经济利益。该案涉及代表一家小公司发送的数百封警告信,这些信使有关产品的利润微乎其微。警告信的收件人是一家大型五金店连锁店的特许经营公司,这些公司是按独立的公司组织的,并且他们都对有关产品发表了相同(但微不足道)的误导性陈述。尽管发件人从警告信活动中获得的收益微不足道,但相关的法律成本风险却高达数十万欧元,与发件人的年利润(仅为四位数)相比,这一数额也严重不成比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在对起诉信运动没有任何经济重大利益的考虑下,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广泛的警告信活动必须被视为表明滥用了权利。与发件人的年度利润(仅四位数)相比,该数额也严重不成比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在对起诉信运动没有任何经济重大利益的考虑下,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广泛的警告信活动必须被视为表明滥用了权利。与发件人的年度利润(仅四位数)相比,该数额也严重不成比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在对起诉信运动没有任何经济重大利益的考虑下,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广泛的警告信活动必须被视为表明滥用了权利。
同时,联邦政府提出了新的法规草案,重新起草了关于滥用警告信的不正当竞争规则。根据规约草案,现在必须假定要严厉发送警告信的新情况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2018年裁定的警告信活动范围与发件人在相关部门中的商业活动。
实施《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的新法规现已生效
德国政府已执行一项有关商业秘密的新指令,该指令已于2019年4月26日在德国生效。该指令现已涵盖德国有关此主题的全部法律(例如,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罪行)。人们普遍认为,法规在结构和措词上有所不同,以符合德国法律传统,但该法规符合该指令设定的标准。甚至在法规草案成为法律之前,行业代表就批评说,草案中“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该指令需要比以前更加积极地保护商业秘密,才能将其确立为商业秘密。在法庭上的秘密。该法规还实施了特殊程序,以保护法院的商业秘密。尽管此特殊程序仅适用于主张基于新的侵犯商业秘密法规的索赔的程序,但商业机密在许多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可以说需要得到保护,从业者认为特殊程序如果该法规获得成功,则应转移至德国的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