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越南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犯罪
在知识产权方面,与1999年《刑法》(已于2009年6月19日对《刑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的法律进行了补充和补充)相比,《 2015年刑法》删除了违反《刑法》的罪行。授予工业产权保护契据的规定。这是自本《刑法》生效之日起超过15年实际实施《 1999年刑法》的结果。立法者意识到,没有必要通过刑事措施判处有权授予越南工业产权保护契据的人。因此,自《 2015年刑法》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起。
2015年《刑法典》有02条(两条)关于知识产权的02条(两项)罪行,包括侵犯版权和邻接权,而另一项是在相同的侵权活动中侵犯工业产权,即:
–关于版权和相关权:i)复制作品,录音制品或录像带的活动; ii)向公众分发作品,录音制品或录像带的副本的活动;
–关于工业产权:在越南目前仅以伪造商标或伪造地理标志的形式保护侵犯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活动。
但是,《 1999年刑法》和《 2015年刑法》之间存在02(两)个多数差异,这在现在之前应被视为立法领域的革命:
1.公司法人的刑事责任。
从2018年1月1日起,公司法人实体应对公司所犯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条件是:(一)以公司法人名义犯下的犯罪;ii)犯罪行为是为了公司法人实体的利益实施的;iii)刑事犯罪是在公司法人实体的指示或批准下进行的;iv)刑事起诉的期限尚未到期。公司法人实体应对侵犯版权和/或邻接权以及侵犯商标和地理标志承担刑事责任。
这对于抵御知识产权侵权的疾病非常重要,因为自从《知识产权法》生效之日起的11年内解决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实践表明,在此期间几乎所有侵权案件都是由合法的法人实体进行的。成立并经营此类法人实体是为了侵犯在越南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但是,该法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不够严厉,不足以威慑侵权者。在许多情况下,侵权人愿意支付罚款,然后继续对其他知识产权进行侵权。根据新的《刑法》,可以对法人团体施加很多刑罚,例如中止营业,永久停业,
2.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犯罪迹象非常明显。
尽管《 2015年刑法》使用了“商业规模”的标志,该标志与《 1999年刑法》相同,但直到现在仍未得到明确的指导,但《 2015年刑法》使用了另一个标志来解决知识产权犯罪,包括(i )非法利润,(ii)版权,相关权和商标,地理标志的拥有者/所有者的损失/损害,或(iii)违规商品的金额。此外,侵权者的犯罪历史或行政侵权行为将成为解决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已经指出了这些标志的数量,因此,对于所有者以及国家权威机构来说,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变得容易。
但是,为了确保实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新法规,需要完善一些问题,如下所示:
–关于“商业规模”标志,该标志已被用于确定《刑法》(1999年)中的犯罪,该《刑法》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修正是为了符合国际条约而进行的。越南是其中的一员。但是,没有关于此问题的详细指南的任何法规。这导致许多年来,许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无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和解决。
根据科技部的统计,越南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复杂地增加了。越南商标从服装,香烟,食品和饮料等到各种工业机械的各个领域,都有著名商标的品牌侵权行为。假冒产品在市场上的公开销售价格为正品价格的一半甚至1/3。从2012年至2015年,国家权威机构共收到18329起侵犯知识产权标志,生产和交易假冒商品的案件,行政处罚最高为730亿东盾;起诉了196起被告的120件假冒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但是,检察机关仅起诉了84起案件,涉及140名被告。
–关于“非法利润”,目前尚无任何规定确定什么是非法利润,以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请注意,“非法获利”与法律第37条关于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以及第149/2014 / TT-BTC号通函所规定的“非法获利”绝对不同。
–关于“持有人/所有人的损失/损害”,目前,该标志已在第105/2006 /N?-CP号法令中得到了规范,并已由第119/2010 / ND-CP号法令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该法令确定知识产权的“持有人/所有者的损失/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的问题在于,为了确定“损失/损坏”,需要由检查机构的检查员进行评估。但是,只有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VIPRI)是工业产权领域的审查机构,而没有版权和邻接权领域的审查机构。因此,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以司法部(MOJ),公安部(MPS),越南最高人民法院(SPC)之间的联合通函的形式,详细说明此标志。 )和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SPP)或仅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综上所述,人们认为《 2015年刑法》是打击包括越南知识产权在内的犯罪的有效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