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同”商标被认无效申请人不服诉至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叔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诉争商标由牧马人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申请注册在第43类餐厅、旅馆预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8月1日,李叔同纪念馆以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和姓名权、具有欺骗性、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李叔同纪念馆”作为旅游景点、教育基地,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牧马人公司与“李叔同纪念馆”同在浙江省平湖市,对该情况理应知晓,且其与李叔同纪念馆及历史文化名人李叔同并无主体关联,其将与“李叔同”的字“叔同”注册为商标,使用在饭店、旅馆预订等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遂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牧马人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产法院称:诉争商标系原告独创,与“李叔同”不近似,消费者不会将两者进行联系,诉争商标注册在第43类餐厅、旅馆预订等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在审查实践中,也有类似商标获得注册的先例。据此,牧马人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李叔同,原籍浙江平湖,生于1881年10月23日,卒于1942年10月13日,是我国近代著名音乐家、美术教育家、书法家、戏剧活动家,是中国话剧的开拓者之一,系经典歌曲《送别》的词作家,后剃度为僧,被人尊称为弘一法师。为了纪念这位历史文化名人,由平湖市人民政府出资,历时三年,于2004年9月在平湖市东湖景区的大瀛洲内,建成李叔同纪念馆,即本案第三人。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