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之先生于2000年注册了商标“卡斯特”(发音为“ KA SI TE”,通常被称为“ CASTEL”的中文音译),涵盖了第33类葡萄酒。2005年,法国葡萄酒生产商CASTEL FRERES SAS连续三年不使用,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商标法》第44条第4款)。2006年,CTO决定撤销注册。李道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TRAB”)提出上诉,声称他由于地址变更而从未收到CTO的通知,并且他一直在使用该商标。不断地。在TRAB审查中,李道智与一家名为BAN TI的公司提交了商标许可协议,以及BAN TI开具的销售KA SI TE葡萄酒的增值税发票。2007年,TRAB决定推翻CTO的决定并维持注册。
法院判决
CASTEL以李道智未“正当”使用商标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CASTEL辩称,BAN TI未获得“进口食品标签证书”,并且商标注册人未提供相关法律要求的产品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或卫生证书。因此,CASTEL声称应该禁止在中国销售KA SI TE葡萄酒。CASTEL从这种违法行为中扣除,因为该商标的使用不合法,因此应撤销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