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用语告别“著名商标”
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报告,指出目前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将禁止生产商和经营者在商品,包装,容器或商业活动中使用“著名商标”一词。广告或展览。如果该修正案成为法律,则商标所有者将不再能够使用“著名商标”一词来推广其产品或服务。该修正案的立法目的是将本术语的使用范围限制为保护商标权,而不得作为广告工具。
“著名商标”一词源自《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并反映在TRIPS协议第16条中。2001年,它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正成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在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它被称为“公众已知的商标”)。虽然商标法结合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几乎所有的国际公约,在实践中,术语“著名商标”,成为被使用的常用术语商标所有者和地方政府分别推广产品和宣传其政治成就。通过虚假诉讼和行政承认,大量假冒的“驰名商标”在中国兴起。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将使用“个人识别”和“被动保护”的方法来识别和保护著名商标:当局仅在必要时才识别著名商标,因此,这种认可仅对单个案件有效。除这些条件外,还适用以下限制:司法限制:在工商案件中,仅允许国家(县)级及以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裁定主张保护“著名”商标的请愿书商标。”如果这些主管部门确定商标确实存在,也必须向相应的行政级别向商标局报告。问题是值得承认的。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寻求省级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具有独立规划地位的城市或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寻求“著名商标”承认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主题限制:在行政调查中,除非商标所有者的注册商标需要多级保护或者未注册的商标需要针对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保护,否则商标所有者无权提出对著名商标的承认的请求。在民事诉讼中,除了上述诉讼原因外,如果被告企业的名称与他们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或者涉及抗辩或反诉,商标所有人也可以请求承认。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对著名商标的认可来支持最终判决,但是这种认可不能被视为判决本身的一部分,和解协议也不能有效地认可著名商标。
尽管商标所有者将受到上述限制,但是一旦其商标被确认为著名商标,他们便可以在其业务活动中使用该名称。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很难限制使用官方认可的驰名商标。确实,一旦适用,除非单独的立法禁止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对其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否则这种指定不太可能被限制用于商标保护。
尽管目前正在研究和讨论《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但我们认为该草案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法律。上述条款是否可以保留在经修改的《商标法》中,对于实现将某些商标指定为“著名”商标以增强商标保护的立法目的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