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的共同体商标可能会在无声誉的成员国受到保护
2015年9月3日,欧洲法院在Iron&Smith诉Unilever案中下达了裁决,并裁定在某些情况下在欧盟大部分地区获得声誉的共同体商标也可能会受益于在欧盟没有商标声誉的成员国。这是商标的好消息在欧盟大部分地区已建立或潜在声誉的持有者。这种商标的所有人不必在提出了以后的国家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员国提供该声誉的证据。对于国家商标的申请人来说,这也是要牢记的一点,因为其较早的社区商标的所有者可能会成功反对其权利,而该商标在他们打算注册和使用其品牌的领土内没有声誉。 案情 Iron&Smith在匈牙利提出了颜色象征性标志“ Be Impulsive”的申请。联合利华反对该申请,因为它依赖于多个早期商标,包括社区商标。联合利华未能成功证明其商标在匈牙利广为人知。但事实证明,鉴于联合利华在英国和意大利都做过大量广告和销售受商标保护的商品的事实,其共同体商标已在欧盟获得了声誉。匈牙利商标局发现,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较新的商标很可能会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较早的共同体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Iron&Smith反对这一决定。 裁定 欧洲法院认为,如果在欧盟的大部分地区建立了商标声誉,该商标就可以在欧盟建立声誉。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仅与一个成员国的领土重合。欧洲法院补充说,不需要该商标的所有人在提出异议的后来的国家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员国出示该声誉的证据。 推荐法院还想知道所建立的声誉是否可以在商标没有声誉的成员国中成功调用。欧洲法院认为,即使较早的共同体商标对于申请较晚的国家商标注册的成员国中的相关公众是未知的,也可以想象该公众中具有商业意义的部分可能会熟悉较早的商标并在该商标之间建立联系以及后来的国家商标。如果可以证明商标的实际存在或目前存在损害,或者将来可能发生这种损害的严重风险,则较早商标的所有人将可以反对较后商标的注册。 含义 该裁决涉及在欧盟内部建立声誉,以及是否可以在没有商标声誉的成员国的异议程序中援用该声誉。但是,可以假定该裁定也以类推方式适用于禁止在一个成员国中使用以后的商标。 还有一个问题是,哪个方必须证明较早的商标受到损害,或者缺少该商标,因为共同体商标具有统一性,因此在整个欧盟应享有相同的保护。这是否意味着举证责任由已经证明该商标在欧盟内享有声誉的商标持有人承担,或者应由该商标持有人承担,这将在本质上减少声称商标确实具有统一性的保护。在被告想要注册或使用该(相似)商标的成员国中没有声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