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将合法性重新定义为商标使用的条件
2011年12月17日,最高法院驳回了CastelFrèresSAS在商标非使用纠纷中提出的重审申请。该裁决重新定义了商标使用中的“合法性”概念,并在2008年发布的另一起案件中推翻了先前就同一问题做出的决定。
事实
李道之于2000年注册了商标?-的发音为“ka si te”,通常被视为中文的“ Castel”音译-涵盖第33类葡萄酒。2005年,法国葡萄酒生产商CastelFrèresSAS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根据《商标法》第44(4)条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理由。2006年,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上诉,声称他尚未收到商标。由于地址更改,Office的通知,并且他一直在使用该商标。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李先生与一家名为Ban Ti的公司提交了商标许可协议,并由Ban Ti签发了出售卡斯特酒的增值税发票。2007年,董事会否决了商标局的决定,并维持注册。
决定
卡斯泰尔以李某未合理使用该商标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卡斯特尔辩称,班提没有:
获得所需的标签认证;要么
提供了各种法律要求的产品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或卫生证书。
因此,卡斯特(Castel)声称应禁止在中国销售卡斯特酒。卡斯特尔认为,由于Ban Ti对商标的使用不合法,因此应撤销注册。
法院裁定,此类问题应服从于进口产品管理的规则,而这些规则与第44条第4款中的商标使用无关。法院维持了委员会的决定,裁定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如何在A考虑商标已被使用(例如使用是否是合法的)超出了董事会的能力-这个问题是由其他法律管辖和其他政府机构管理。
2008年,卡斯特(Castel)向北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卡斯特(Castel)向最高法院申请重审。2011年12月17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1)认为Li和Ban Ti的业务是否违反相关的销售和进口规定的问题不属于第44条第(4)款的范围。它认为:
“商标法第44条第(4)款的立法目的(撤销不使用的商标注册)是维持有效的商标并摆脱那些无效的商标。撤销注册只是一种手段。 ,但其本身并不是结束。只要该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公开,如实在贸易的过程中,和商标的使用本身并没有侵犯所提供的相关规则的商标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满足其义务使用商标。在这里,发现商标是不合适的使用违反了第44条第4款。”
评论
该裁决与另一项著名的最高法院关于非使用争议的裁决形成鲜明对比。在涉及KANG WANG商标的案件中,法院以商标使用不合法为由决定撤销商标。(2)法院将此案作为判例列入其2008年年度知识产权报告中,认为:
第44条第4款规定的“使用”应在贸易过程中公开,真实和合法地使用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判断商标使用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不限于《商标法》和相应的规定。对于与法律和法规所禁止的生产和商业交易有关的商标使用类型,如果确认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则可以鼓励和放纵非法活动,并且违反商标使用目的,违反了该商标法“。
法院裁定,商标注册人及其子公司不能出示生产和销售化妆品所需的生产和卫生许可证。因此,它裁定注册人在争议期内没有合法使用争议商标,应撤销注册。
该商标定律描述的“非法使用”,其中某些情况下商标局有权力要么注册人为了纠正不当行为或撤销该商标的职权。这些情况包括商标的单方面更改,地址的未记录更改和劣质产品。(3)
为了拒绝根据第44条第4款基于不使用而提出的撤销申请,商标注册人必须出示使用证据,该证据必须公开且真实。因此,康王通过参考与商标法无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增加了合法性条件。这大大拓宽了对商标所有者的要求,而商标所有者遭受的公开攻击是基于公开和真实使用商标以外的其他要求。
在卡斯特(Castel),最高法院已经明确地重新定义了要求:必须仅在商标法所定义的上下文中理解商标的使用,而不是在其他法律法规的标准中理解商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