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灰色市场商品的商标权用尽
灰色市场商品,通常称为“平行进口”,是真实且合法的商品,但从商标所有者的选择性经销制度之外进口。在许多管辖区中,与授权分销商竞争而进口灰色市场商品是非法的。
土耳其呢?从商标所有人同意甚至将商品投放市场的另一个国家/地区进口灰色市场商品,或者在商标所有人的选择性分销体系之外进行商品分销,是否构成土耳其的商标侵权?
土耳其总则
在土耳其,《关于保护商标权利的第556号法令》(“商标法令”)中规定的穷竭规则规定,与具有注册商标的产品有关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产品被所有者或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投放到土耳其市场,因为商标权被认为已经用尽。因此,自在土耳其首次授权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之日起,商标所有人就无法对进一步的销售提出质疑,也不能向土耳其出口或再进口这些产品。的商标法令接受国家使用尽,并规定,商标持有人同意在土耳其首次放置产品的许可,未经商标持有人的进一步同意,可以进一步进口同一产品。
平行进口规则的适用
但是,实际上,土耳其法院对用尽原则的解释要比商标法令所表达的要广。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一贯认为,一旦商标所有人或授权卖方将在土耳其注册了商标的产品投放到土耳其市场,则该产品的平行进口不受任何限制,即使是独家分销商也不得如此,除非第三方更改或损害产品。因此,即使商标法令接受国家使用尽,但实际上,土耳其法院仍适用国际用尽规则。
该规则对本地独家分销商的影响
在土耳其,商标权在国家/地区范围内的使用不受发行人与商标持有人之间商定的发行制度的影响。土耳其法院驳回了经销商的排他性辩论,因为商标持有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同具有互惠作用。这意味着分销商和商标持有者均无绝对权利阻止平行进口。
与欧盟的比较
土耳其法院对用尽原则的长期解释与欧盟不同。在欧盟,虽然不能使用商标权来限制商品在欧盟内的自由流通,但可以将其用于防止商品进入欧盟。结果,在欧盟,商标权可以保护所有者免受平行交易者的侵害。欧盟采用区域穷竭制度,并且仅对欧盟以外的产品进行平行贸易适用规则。
规则例外
如果进口商或转售商以损害商品质量或商标声誉的方式行事,则商标权用尽不适用。换句话说,如果进口商或卖方以降低商标名誉或质量的方式改变,更改或损害了商品,则商标所有人可以基于商标侵权或对平行进口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而提出索赔。货物。
进口商或卖方还必须遵守适用于特定产品的特定法规。例如,必须按照化妆品法规进口平行进口的化妆品,否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论
尽管根据商标法令,穷竭原则通常适用,但土耳其的做法更广泛地解释了商标权的穷竭,因此,平行进口正品产品不被视为商标侵权。但是,如果转售商和平行进口商损害或损害产品的质量或声誉,或者不符合特定行业的法规要求,则不能以穷尽商标权作为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