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OEM环境中使用商标构成真实使用
该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已经认识到商标的原始设备制造商(OEM)范围内使用构成的含义范围内有效地利用商标法律。该商标MIRRO,由法国公司拥有SEB SA,是基于所谓的不使用连续三年取消申请的对象。SEB成功拒绝了该申请,即使该商标仅在OEM制造范围内使用过。 背景 2001年版的商标法第44条规定: “凡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商标局应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甚至取消注册商标……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事实 2012年10月11日,Seven·Seven Co Ltd向中国商标局(CTMO)提交了撤销MIRRO(684684)商标的申请,该商标已由SEB注册,用于“烹饪器具,工具,烧烤器具,餐具(除刀,根据所谓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归类于《 21类》中所有上述并非由贵金属制成的餐具,烤箱用具,饮料用具和用于餐具的用具。涵盖的时间是2009年10月11日至2012年10月10日。 SEB在相关时期内通过在中国的OEM活动提交了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2013年12月10日,商标局裁定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并取消了商标。 2014年1月10日,SEB要求TRAB进行审查,其理由是在OEM活动中使用商标符合《商标法》中对“使用”的定义,因此应被认为是抗辩撤销申请的有效使用基于不使用。为了证明这一点,SEB提交了从OEM订单到收到货物的原始设备制造商(OEM)过程中生成的全套文档,并积极参与了证据公开程序。 决断 TRAB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 TRAB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该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粘贴到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以及在商品贸易文件上以及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TRAB进一步认为,2001年版《商标法》的立法意图(在该法律中,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取消注册商标)是为了鼓励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真正,有效地使用。以确保他们履行职责。(《商标审查和裁决规则》(2014年版)第57.3条规定:“2014年5月1日之后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当事方在2014年5月1日之前就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并撤消重新使用商标的申请,经修改的《商标法》适用于相关程序事项,而《商标法》适用于-修正前-适用于实质性问题”)即使OEM产品不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如果使用的商标在OEM过程中没有被看作是商标下使用的商标法律,这将限制OEM产业的发展与扩大外贸的政策背道而驰。 基于上述理由,商评委决定维持MIRRO商标的注册。 评论 在中国,根据《商标法》在OEM活动中使用商标是否应被视为“使用”一直是激烈的争论对象。 一些人认为,由于OEM产品是专供出口,不进入中国市场,商标不能履行其作为商品和这种使用的源识别功能,因此不能被视为所指的“使用”商标法。其他人则认为,在OEM活动中使用商标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2002年版)第3条中所述的情况(该条例第2条后来被新商标采用。法律),其中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加上商标,以及在商品交换文件以及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因此,他们认为参与中国OEM产品生产和运输的经营者构成了此类商品的相关公众,并且OEM产品已进入中国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商评委明确认可了后者的意见,这与法院在涉及Hornby Hobbies Limited的SCALEXTRIC商标和Daozhi Li Yu的KA SI TE(中文)商标的撤销程序中的判决相一致。 SEB除了提交在OEM程序期间产生的完整文件和SUPOR(关联公司)提供的誓章以证明对MIRRO商标的真实使用外,SEB的论点还基于《商标法》关于非商标的立法意图。使用注销,注册人的实际商业利益损失,以及最后,如果要取消商标,OEM企业将蒙受损失。这些论点得到了TRAB的支持。 这种情况证实了商标在OEM活动中使用未从所指的“商标使用”排除商标法律。只要使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OEM活动就可以维护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