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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行业商标侵权的新趋势
    商标侵权不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中国商标法》第57条列出了几种商标侵权行为。我们已经看到了许多复制商标或使用类似商标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侵权者不需要进行周密的计划来进行这些基本类型的侵权,而且成本很低。

    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涉及某些著名体育品牌的几项诉讼中,商标侵权出现了新趋势。被告通过精心计划进行了侵权,包括注册类似商标和使用非标准样式使用注册商标,以及复制原告的版权,专利和商业外观。在本文中,我们希望解决这种“创新”商标侵权的要点,并根据我们在同类案件中代表客户的经验,分享一些有关如何减少此类侵权的策略。

    一,新型商标侵权要点

    (1)注册类似商标

    侵权者的计划始于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类似商标。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目的是为他们的未来行动赢得“合法的外表”。侵权者旨在基于注册商标的权利将其侵权“合法化”。为了获得商标局的批准,他们总是在著名运动品牌的预先注册商标上添加一些设计,尤其是针对鞋子品牌。侵权者很难注册。因此,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申请,希望其中一些可以通过商标审查办公室。更有趣的是,侵权人还通过以一个实体的名义申请类似商标,然后将商标授权给另一个相关实体来采取进一步行动,从而建立了“防火墙”。这使所有者更难以停止侵权。至少侵权者可以拖延一段时间,以便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

    的情况下,SKECHERS USA,INC。二诉Spieth Wensky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泉州渤海鞋业有限公司,是分析新型一个很好的例子。SKECHERS拥有自己著名的“ Skechers”和“ S”品牌,尤其是在鞋子上。它在中国大陆注册了多个“ S”商标。两名被告是相关实体,由同一个人控制。其中之一,泉州渤海公司向Reg注册了“”商标。第13306821号,然后授权另一个人Spieth Wensky使用此商标。可以看到,“”标记与SKECHERS之前的“ S”商标非常相似;区别在于盾牌背景和右上角的三个点。在诉讼过程中,泉州渤海指定了Spieth Wensky的商标。有理由相信泉州渤海首先注册该商标的目的是为了授权Spieth Wensky进行进一步的侵权。更有力的证据表明,斯皮思·温斯基(Spieth Wensky)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包含“ S”因子的商标。

    在Under Armour,Inc.诉福建廷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案件中,被告通过他人注册,转让或授权来获得使用“”,“”和“”标记的权利。这些注册均类似于原告商标“”的先前注册。在此案中,被告的关联公司New Barlun诉New Bailun LP注册了商标“”,与原告的商标“”类似,意在引起市场混乱。

    侵权人注册的这些商标仅是其未来行为的“合法外观”。他们的真实意图是基于注册商标的权利将其侵权“合法化”。

    (2)以非标准方式使用注册商标

    《中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应限于经验证批准注册的商标和经批准指定用于该商标的商品。”根据本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应以商标局证明的相同方式使用其商标。在使用注册商标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修改。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涉及的注册冲突的审判若干问题的规定商标或具有任何现有权利的企业名称,中国最高法院针对该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如果原告通过指控注册商标提起诉讼另一人在指定商品中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先前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但是,如果原告提起诉讼,指控他人的注册商标超出了指定商品的范围,或者通过(其中包括)更改鲜明特征,商标的分割或组合而使用,则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原告的注册商标,有关人民法院应受理诉讼。”它清楚地表明,如果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以非标准的方式利用其商标,通过更改商标的显着特征,分割或组合,则可以认为这种使用是在使用未注册的新商标。如果新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法院应予以接受。侵权者利用其注册商标的目的是在消费者之间引起混乱,利用这些著名品牌的声誉,并获得非法利益。

    在本案中,SKECHERS USA,INC。II诉Spieth Wensky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泉州博海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有意将盾牌背景和三个点隐藏在其注册商标上,方法是用与鞋帮相同的方式为这两部分上色。结果是,如果客户在看被告的鞋时格外注意,则客户只能注意到“ S”标记,而没有注册商标的其他两个部分。被发现的“ S”标记与SKECHERS的先前商标容易混淆。客户会相信被告的鞋子与原告有一定关系,甚至认为鞋子实际上是Skechers品牌。侵权者就是这样利用知名品牌并获得其非法利益的。二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论点,并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在Under Armour,Inc.诉福建亭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还稀释了“”商标的背景,使其与原告的“”商标相混淆,从而进行了侵权行为。在本案中,New Barlun诉New Bailun LP案中,被告以相同的色彩技巧稀释了背景中的星星,只留下了“ N”标记。法院认为,该新商标与原告的“”相似,容易混淆,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为什么要针对这些品牌?我们认为这是因为这些品牌都在体育行业。此外,它们都具有由单个英文字符组成的著名商标,例如“ S”和“ N”,可以轻松复制。这些案件中的被告人或多或少都与福建省的某个地区有联系。该地区以假冒知名品牌的鞋子而闻名。我们认为这是制鞋业侵权的最新趋势,值得国际体育品牌关注。

    (3)同时复制版权,专利和商业外观

    以上两个步骤并非侵权者都已完成。一些臭名昭著的侵权者认为这些还不够。除了以混淆的方式滥用其注册商标外,他们还复制国际品牌拥有的其他权利,例如版权,专利和商业外观,以使客户更加困惑。

    SKECHERS案的被告Spieth Wensky不仅进行商标侵权,而且还复制SKECHERS的“ D'LITES”鞋的商业外观,以及的版权。此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甚至使用最著名的SKECHERS鞋款之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此外,被告人虚假地宣传其品牌于1945年在英国成立,并试图成为“国际”品牌,以引起顾客更多的困惑。

    二。制止创新商标侵权的策略

    (1)脱掉“合法外观”,着眼于实际使用的商标

    首先,权利人应更加注意与以前商标相似的商标的使用,并可能引起客户的混淆。应针对这些新申请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提出异议。这些行为将阻止侵权者进入侵权的第一阶段,并可以有效避免侵权者采取进一步行动。

    其次,权利人一旦发现这种新型侵权行为,便应立即采取行动对付侵权行为。行动必须侧重于商标的实际使用,而不应过多地关注侵权人注册的商标。通过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不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摘下“正当外观”,并强烈捍卫其在先商标权。

    (2)被告在各方面的权利

    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商标并不是侵权者复制的唯一权利。因此,为了更充分,除了主张商标侵权外,所有者还应包括其他侵权权利。这些权利将相互支持,共同体现出侵权者的恶意。

    (3)确定

    坚决也是您捍卫行动的重要因素。最近,中国比以往更加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古老的商标侵权类型受到了严重打击。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将其侵权行为创新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当权利所有者发起其捍卫行动时,他们的精心计划可能会造成巨大的障碍。例如,法院一审判决拒绝了斯凯奇的所有申诉。但是,SKECHERS的确定使他们持久并最终在第二审中赢得了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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