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翻译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可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和整理者都是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一方面对原作品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做了形式上的变动。因此,演绎作品与原作品一样,都是独立地受保护的作品。演绎作品的作者可以凭借他在演绎原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而对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在承认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的同时,又规定对演绎作品的保护不得损害原作者的权利。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翻译权是指将原作品所用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达作品的权利。翻译主要是针对文字作品,如将某一文字作品译成外国文字或国内其他民族的文字。翻译的对象也可以是口头作品。翻译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在国际版权贸易中,涉及最多的就是翻译权转让问题。由于翻译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任何人要翻译作品,都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报酬。为防止因著作权人对翻译权的垄断而阻碍作品的传播,《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规定了翻译权的强制许可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以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无须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