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时代生活书店诉澳大利亚洲际快速发行公司侵犯独占发行权案
案例概述
美国时代图书公司是一家出版公司。该公司出版了一套有关烹调的图书,公司是这套有关烹调作品的版权人。该公司在保留了这套图书在美国及加拿大的复制与发行权之后,把它们在全世界的复制与发行权以独占许可证形式授予了该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时代生活书店。
澳大利亚洲际快速发行公司是一家图书、期刊发行公司。该发行公司从时代图书公司在美国的合法发行人那里,购买了一批投放美国市场的烹调图书,然后把图书运往澳大利亚销售。该发行公司在澳大利亚的售价明显低于时代生活书店同样的烹调书的售价。
时代生活书店认为洲际快速发行公司的进口、销售活动,侵犯了它从图书版权人那里获得的独占发行权,于是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发行公司活动的侵权性质,并禁止其继续从事烹调图书的销售。发行公司则认为,它所购买的图书是图书版权人在美国合法印制的。该书在美国的销售也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因此发行公司至澳大利亚销售这批图书不侵犯版权的任何权利。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做出判决,澳大利亚洲际快速发行公司从美国进口烹调图书销售的行为,侵犯了时代生活书店的独占发行权。发行公司应立即停止其销售行为。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按照澳大利亚《版权法》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如果被告明知在澳大利亚未经版权的许可而制作的某物品将被视为侵权物而仍旧销售该物,即应被视为侵权。该套烹调图书在美国的印制虽然是合法的,但该作品在澳大利亚的复制权由时代生活书店独占,故在澳大利亚只有经时代生活书店许可而后印制该书才是合法复制。发行公司从美国运进这些图书并在澳大利亚发行,即应视为发行非法复制品。
在版权保护中存在着“权利穷竭”原则。作品的版权人就其作品的复制品行使发行权,只能行使一次,该权利即告用尽,或穷竭。其他人购买合法发行的复制品后进一步分销,版权人无权干涉。但在跨国版权贸易中,“权利穷竭”原则就应另当别论。经版权人许可在一国销售享有版权的图书,不应导致版权的行为发行权在另一国或在全世界穷竭,版权人许可他人复制发行时,有权规定复制发行的区域,只是在这一区域内,“权利穷竭”才适用。
案例中,时代生活书店享有在除美国、加拿大以外国家复制、发行作品的专有权,其发行权并不因时代生活书店在美国、加拿大复制、发行而穷竭。即使时代生活书店也不能在美国、加拿大以外的国家复制、发行该套烹调图书。被告洲际快速发行公司从美国购买了图书,如果在美国销售,则不会构成侵犯版权,因为时代生活书店在美国复制、发行该套图书后,其发行权已告“穷竭”,但洲际快速发行公司在澳大利亚销售该套烹调图书,则属于未经独占发行权人时代生活书店许可而擅自销售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