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商标授予和确定的案件审判指南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许可授予和确定商标权的行政案件的审判指导》(“指导”)。该指南指的是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异议,撤销和无效请求的决定。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如下:
驰名商标的承认与保护
a)提供证据的期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中可能包括该商标在使用期间所使用的主要商品的有关材料。过去三年。
过去,法院不太可能采用有争议商标(“有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后产生的证据。但是,根据指南,如果申请人表明在有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后出示的证据实际上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商标(“被引商标”)已经达到了该证据,则仍可以接受该证据。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驰名状态。因此,扩大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范围。
b)援用驰名商标的条件的相关性顺序
为寻求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申请人应证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被引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了该被引商标的复制品以及混淆的可能性等(“条件”)。
当前的法律法规未指定上述条件的相关顺序。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法院应首先确定申请人的被引商标是否已达到驰名地位。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此条件,则无需检查是否满足其他条件。确定众所周知的身份后,法院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满足其他条件。
澄清稳定的市场地位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商标授权和决定的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院在确定专利权的授予和所有权决定时,应当保持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地位。商标权。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异议和注销案件中的被告引用了上述规定,并认为有争议商标在被使用后已经达到了稳定的市场地位,因此可以与申请人的被引商标区分开来。指导意见阐明,为支持上述主张,被告需要证明:
在申请人的被引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通过使用产生争议商标的声誉;
相关公众可以区分争议商标和被引商标。
为了证明上述条件,该指南指定可以接受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市场调查应在类似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产品,并确定有关公众的数量和范围。此外,市场调查应描述相关公众对其购买的关注程度,以及诸如总体比较,观察隔离和主要部分之间的比较之类的研究方法。任何不包含上述因素或以错误方式使用它们的市场调查报告,或者如果无法验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则不能使用。
过去,很少接受市场调查作为证据,因为相关方认为它们是单方面提交的。在指导下,现在可以更改。
该指南解决了一些重要问题,这些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北京高级法院只是下级法院。从法律上来讲,下级法院发布的《指南》对其他中国法院或机构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将来其他法院和商评委在将来做出决定和判决时,也可能会考虑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