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己的姓氏不排除商标侵权
根据2016年5月10日的初步命令,威尼斯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由另一家拥有相同业务的意大利公司侵犯由申请人意大利历史珠宝和钟表公司Morellato SpA拥有的著名商标“ Morellato”名称,商标和域名-均复制了其创始人的姓氏-但在香水和化妆品制造领域尤其活跃。该抵抗者自2013年以来一直使用公司名称“ Morellato”,并且是申请人(分别是1989年以来在意大利和欧洲注册的商标)和2004年和2005年分别注册的两个(意大利和欧洲)文字商标的所有者。此外,抗性已经注册了域名www.morellatobeauty.it在2014年,尽管域名www.morellato.it由呈请人于1996年注册。因此,申请人带来了初步禁令诉讼对抗性,声称,除其他事项外,恶意注册两个单词商标,即域名和该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名称,以及其自身驰名商标的侵权由抵抗者的独特标志。
首先,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认为其自己的商标将根据《意大利知识产权法》第28条予以确认,请愿人自提交之日起连续五年默许使用后者。此外,抗辩方认为,请愿人强制执行的商标将不为人所知,因此不应享有对著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并且鉴于总数,该商标也不会受到任何侵权。相互冲突的商标所涵盖的商品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抗辩人的商标所注册的商品(包括香水,化妆品和服装)与申请人的商标完全不同(包括贵金属,珠宝和皮革制品)。最后,抵抗者声称一方面可以合法使用其有争议的商标,因为这样的标志原本可以复制其创始人“ Morellato”的姓氏,另一方面可以复制其自己的域名,因为后者会有所不同由于附加词“ beauty”,从申请人的域名中获得足够的收入。
在裁决中,法官拒绝了所有抵抗力量的论点。
实际上,该裁决排除了抗辩方所声称的商标的所谓验证,因为该抗辩方提交的文件被认为是不合适的,不是专门针对有争议的商标而是针对其他商标,也不能证明将其用于意大利IP法规第28条要求的连续五年用于商标确认。
此外,关于姓氏问题,法官指出,一般而言,姓氏的使用当然可以限制第三方相同商标的使用,但前提是该使用必须符合职业公平原则。然而,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可否认的是,抵抗分子使用莫雷拉托标志,具有明显的独特功能,而不是指出抵抗运动创始人的名字和姓氏,而是将全部注意力集中在莫雷拉托标志上”。在这方面,姓氏的使用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因此不能与请愿人的商标相对应,因为“有可能给人以第三方与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商业联系的印象””。
在排除了对强制性商标授予的保护的任何可能的限制之后,法官评估了所涉商标的涉嫌侵权,并指出了后者的明确身份,尽管它们所涵盖的产品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实际上,法官认为这种差异不足以排除商标之间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商标之间相互关联的可能性),因为有争议的商品可以“归因于时尚和奢侈品的共同领域”。行业”,并在此基础上被认为是相似的。因此,法官承认抗辩人的商标侵犯了强制商标,并且还采用了公认的原则,即“商品和/或服务之间的较低相似度可以被商标之间的较高相似度所抵消,反之亦然”此外,它认为请愿人商标的声誉得到了有效证明,因此可以针对涵盖其他商品的任何其他相似商标强制执行后者。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禁止抵抗者以意大利知识产权法典第22条赋予所有特殊标志的统一保护,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请愿人拥有的Morellato商标,也应将其用作公司和域名权人。 ,并因此谴责了抗拒支付的律师费。
但是必须指出,这只是一个初步决定,可能会在初步上诉或案情审理中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