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宪法法院将《商标法》第16条第5款定为违宪
在2014年,土耳其宪法法院(“宪法法院”)被取消的几篇文章喧腾商标法令号556(“商标法令”)。2015年5月15日,宪法法院剔除了的另一篇文章商标法令,第16条(5),理由是它是违宪的。最近,第16条第5款在土耳其为商标转让带来了问题。
根据现已取消的第16条第5款,在分配商标注册时,还要求将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同一受让人。实际上,当提交记录商标转让的申请时,土耳其专利局(“ TPI”)将给予两个月的时间来分配任何剩余的相同或相似商标。如果双方未能遵守此要求,TPI将拒绝转让记录请求。
第16条第5款造成了问题,因为TPI在某些情况下会以广泛的方式解释“相似商标”一词。当提出记录商标转让的请求时,TPI也开始进行相似性搜索。这些因素,加上TPI拒绝接受同意书,与当事方的合同自由(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相抵触。
在安卡拉第三知识产权和工业权民事法院(“安卡拉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考虑了商标法令第16条第(5)款引起的冲突。安卡拉法院向土耳其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取消第16条第5款。安卡拉法院提出了以下取消理由:
第16条第5款与《土耳其宪法》第91条相抵触:《宪法》规定,(除少数例外)法令不得规范基本权利,也不得规范个人或政治权利和义务。
第16条第(5)款与法律状态原则相抵触:《商标法令》基于商标必须由单一所有人拥有的原则。第16条第5款与第7条第1款b项相抵触,后者概述了土耳其绝对拒绝商标的理由之一。第7条第1款(b)项禁止以后提交与已经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商标。但是,第16条第(5)款明确规定,如果其他商标可能在公众面前引起混淆,则该商标不得转让。也没有转移。TPI在根据第8条概述的相对理由审查商标时会考虑混淆的风险。在完成第7条审查程序后,TPI的商标审查权限无法扩大。
第16条第5款与劳动自由和合同原则相抵触:如果受让人和出让人均同意转让,则政府机构无法阻止商标转让。
宪法法院成员最初考虑了安卡拉法院关于第16条第5款与土耳其宪法第91条相抵触的主张。宪法法院对此主张表示同意,并据此删除了第16条第5款。结果,宪法法院不再继续考虑安卡拉法院提出的其他论点。
取消第16条第(5)款带来的好消息是,这将弥补《商标法》严格拒绝同意书,共存协议和姊妹公司安排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过去(由于较早申请或注册商标)未能在土耳其获得注册的商标持有人现在可以获得注册。
不过,不幸的是,第16条第5款似乎并不是宪法法院最后删除的条款。土耳其的知识产权受法令法(二级法律)的约束。多年来,宪法法院已经删除了许多条款,其依据是通过法令法规范基本权利是违宪的。宪法法院的最新判决可能会导致其他知识产权条款的取消。特别是,安卡拉法院强烈主张,《法令》第7条第1款(b)项以限制财产权为依据,也是违宪的。因此,这可能是下一个要取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