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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商标法以打击抢注者和伪造者
    2018年初,中国商标局启动了《商标法》第四次修订的咨询工作。磋商使国家和外国政党都花了三个月的时间提出建议。

    同时,中美两国就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广泛议题进行了积极的谈判。

    对商标法进行部分但快速的修订(将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是上述事件的后果之一。

    该修订版重点关注两个重要问题:

    商标的扩散,这是提交的主要评论之一;

    对侵权者采取的执法行动,被认为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商标扩散

    每年申请的商标超过700万。由于许多此类商标的申请和注册仅出于these积和转售的目的,因此,该申请活动的范围正成为一个问题。其中一些商标甚至是恶意注册的。

    该修订集中于《商标法》的两项条款:

    第4条–定义谁可以申请商标的一般原则;

    第7条–申请和使用商标的诚实原则。

    谁可以申请商标?特别是,第4条概述了谁可以申请商标:“需要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获得(个人)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专有权的任何人”。这可能意味着没有商品或服务生产工具的人将无权申请商标。但是,法律在其他任何地方均未指定。

    国务院于2019年4月20日提议在第4条中增加以下内容:“任何不打算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均应予以拒绝。”

    这个深远的主张造成了一个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员表示反对,并说合法企业为了以下目的而申请防御性商标的情况并不罕见:

    在与其核心业务有关的商品类别中保护其商标;

    避免稀释的风险;

    避免基于声誉而提出困难的异议。

    此外,该拟议修正案与第49条相抵触,第49条规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由于第49条在注册后的前三年没有施加使用商标的任何义务,因此,由于缺乏使用意图,如何可以拒绝商标申请?

    恶意因此,在审议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增加了“恶意”一词(与第七条的原则直接相关)。最终文本指出:“任何不正当使用的恶意注册商标的申请,都应予以拒绝。”

    因此,需要两个独立的条件来拒绝商标申请:

    备案人不得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商标必须是恶意的。

    由于审查员很难评估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提出的申请,因此该修正案扩展至:

    商标代理人的责任;

    异议和无效程序。

    现在,第19.3条规定,商标代理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违反第15条和第32条以及经修订的第4条的情况下,不应接受委托。此外,第68条规定,如果商标代理人恶意注册商标,可能会受到警告或惩罚,而如果商标注册程序是出于恶意提出的,则可能会受到法院的惩罚。

    经修订的第33条(异议)规定,任何一方认为第10条,第11条(绝对拒绝理由)和第12条(3D商标)以及经修订的第4条和第19.4条均可以提出异议。对于第44条(无效),增加了对第4条和第19.4条的引用。

    对第68条关于商标代理人的其他两项修改,最终显得多余:

    第68.1.3条增加了对第4条的提及,这似乎是多余的,因为新的第19.3条已经包括了新的第4条。

    新的第68.4条规定了恶意注册和诉讼的责任,但不清楚针对的是:

    如果是针对代理人的,则第六十八条的前款已经规定了惩罚;

    如果它是针对申请人的,那么它的位置似乎很奇怪。它也不受立法历史的支持,因为国务院的提案仅针对代理人。

    会产生追溯作用吗?另一个问题仍然存在:新的第4条在注册过程中是否适用于注册商标?从理论上讲,这不应该因为新法律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 2001年商标法》在引入时追溯适用于驰名商标。另一方面,法院已经采用旧的第4条来打击恶意申请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新《北京高等法院指南》第7.1条对此进行了列举,该指南在两天后发布。新法律。看看如何将其植入新法律中将很有趣。

    商标执行

    第六十三条规定,侵权行为是不诚实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将依法计算的赔偿额乘以三。新的第63条将这一可能的增加幅度提高了五倍。

    第63条还规定了法定赔偿(最高300万元人民币),以防难以准确计算偏见或非法收益的数额。修订后的法律将法定金额提高到500万元人民币。

    最后,经修订的第63条涉及假冒商品的库存,并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应销毁假冒商品以及用于制造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此外,如果材料和工具没有被销毁,则无法重新进入业务渠道。最后,修订后的第63条澄清了一个长期辩论的问题,并规定,即使商标被删除,假冒商品也不能重新进入商业渠道。

    这是令人鼓舞的改进,因为除工具外,法院还应权利人的要求,命令用于销毁假冒商品的材料被销毁。此项修正纠正了遗漏,值得欢迎。

    但是,这种改进并非没有限制。例如:

    它仅涉及注册商标,不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修正案中的“假冒”仅涉及双重身份案件(即,相同商标加上相同商品),因此其范围不及涉及所有侵权商品(例如,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相似商标)的第60条。它仅限于“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不包括所有其他侵权商品或带有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的任何商品。

    评论

    随着新法律的迅速出台,有必要进一步解释和提供有关该法律将如何实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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