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从历史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科技进步与市场发展的产物。版权制度是随印刷术的发明形成的,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取得诸多方面的突破之后才得以完成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给科技发展提供主要动力和坚强保护的同时,技术的创新也不断打破旧的知识产权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
(一)技术创新不断扩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版权的客体,从最初的印刷品到录音录像作品、电影电视作品,再到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作品和电子数据库,无不打上技术进步的烙印。专利权的客体,从机械技术时代的机械制造品及其工艺,发展到生物、信息时代的微生物专利、动植物专利、基因专利、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权的客体,从先前的文字、图形相结合的组织体,发展到今天的动态商标、气味商标、单色彩商标。域名则是商标领域内的最新话题。
(二)技术创新导致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变化
比如复制权,传统的复制限于手工复制和机械复制。后来出现了静电复制、数字化复制,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将信息在计算机内存中的暂存也视为复制。显然复制不再局限于有形复制,“无形复制”也构成复制,有些国家还规定,从平面到立体、从立体到平面的转换也构成复制。①相应的,复制权包括权利人对上述形式复制使用的禁止权、许可权。从前,家庭复制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但进入计算机及网络时代后,家庭复制就不宜再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了。
再如表演权,最初仅仅限于禁止现场表演作品,后来出现了录音、录像技术,电影、电视手段,表演权就必须推及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制作录音录像、摄制电视、电影。个别权利也可能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而受到限制或缩小其范围。比如,以前公众聚会场合,尤其商业性聚会场合播放音乐作品被视为是侵权,但随着网络购物方式和网上娱乐方式的发展,这一限制是否还有必要就值得怀疑。更为常见的是,新技术常常引发对作品(客体)新的使用方式,导致不断涌现新的权利类型。没有电影、电视的出现,自然不会有摄制电视、电影权(有的国家把摄制电影、电视归到表演权)。进入数字化时代后,又产生了新的权利类型,“数字化权”即是把作品数字化的专有权利。
(三)技术创新影响到知识产权的实施方式
计算机软件极容易被复制,也容易被模仿。生物本身具有繁殖能力,一旦被侵权,要有效控制也殊为不易。数字技术及网络技术使作品的复制成本极低,而复制效果又分毫不差,传播速度更快。多媒体作品,由于其材料来源十分广泛,多媒体作品制作者向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的权利人取得授权困难重重。总之,无论版权制度、专利制度、商标制度,都越来越受到来自世界各地无处不在的侵权行为的蚕食,传统的个人实施权利的方式遇到了很大的阻碍。为了应付这一局面,大量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动清算中心(Clearinghouse center)出现了。对付侵权的另一办法是采用一些特殊的技术措施,以专利为例,权利人可以在公开的专利文献中适当略去一些影响其重要性能指标的关键技术说明,起到加强专利保护的作用。版权领域技术措施的适用则更为普遍。
(四)技术创新动摇了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些固有原则和观念
生物技术的兴起使发现与发明的界限变得模糊,“专利只能授予发明,不能授予发现”的传统观念遭到了挑战。算法、治疗方法不受专利保护的说法也有人质疑。①实用性标准不仅指工业实用性,必要时还应包括实验室实用性,即一产品或方法可在实验室条件下制造和使用。计算机技术也使版权保护的“思想”(idea)与“表达”(expression)Z-分法令人生疑。传统的产品责任形式不一定适用于新技术产品,现在普遍认为,生物技术、计算机技术的产品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宜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合理使用的原则与具体范围,面对新的技术环境也有重新审视、再作阐述的必要。
(五)技术创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最早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各个国家内部实施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地区经济集团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步形成,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贸易也不断扩大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突破了国界限制,由一国延伸至多国范围,新产品的市场从没有被限制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侵权行为也远不止发生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单在一个国家内实施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往往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因此许多地区性和世界性的知识产权条约相继产生。
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技术创新决定着知识产权的产生、完善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也起着一定的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