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产生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缩写为TRIPS)的诞生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英文缩写为WTO)的三大支柱,而且被认为“地位最重要”,它实际上“是为商品的自由流通和服务的自由流动起保障作用的”。其产生的国际政治经济根源在于:
第一,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密,知识和技术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迅速增加,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品以及其他高科技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与此相关的国际投资也得到空前发展,而技术进步特别是信息通信技术本身的迅速发展也大大促进了新市场的开拓以及技术创新和生产方法的转移。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成员日益增长的技术能力使它们能够将众多的工业品打入国际市场,由此打乱了工业品生产中由传统比较优势造成的平衡,使发达国家在传统生产领域中的竞争优势逐步被侵蚀,这使它们更迫切地希望将其手中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转化成新的贸易比较优势,使知识产权成为比较优势的新的基础。然而,这一基础需要通过更为有效和强化的国内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以巩固和保障。否则,知识产权中潜藏的巨大贸易和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这种巨大的潜在贸易利益使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和强国的美国以及欧共体等更有紧迫之感。
第二,尽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其固有的缺点或弱点也是明显的。这些国际公约大多未制订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规则与机制,更没有统一的争端解决规则与机制.从而使这些公约的实际执行效力大打折扣。此外。对于差异颇大的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与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机制加以协调与约束。就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律体系来看,亦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不仅各国对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措施差异颇大,而且许多国家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或相应的保护方面不充分、不健全。由于一些国家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或不力,已造成了一系列的贸易紧张局势,在某些情况下还引起了贸易冲突和贸易报复。这种贸易紧张加速了在多边层次上讨论知识产权与贸易之间关系问题的进度,特别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所有者和输出者的发达国家更是希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多边国际保护。
第三,关贸总协定(GATT)虽只为掌管贸易的准国际组织,其许多方面有先天的不足,但在其几十年的自我发展中,亦已形成自己的独特之处,尤其与众不同的是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争端解决机制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它在确保总协定规则的有效执行以及在解决缔约方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正是这一特点,使其更为急于进一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发达成员所看重,亦是它们决意将知识产权嫁接到GATT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TRIPS与以往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具有更大的覆盖面、相当的强制力和很好的操作性。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WTO规则包括TRIPS将成为影响与促进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