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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法院对与注册形式不同的商标的真实使用
    短短几个月内,普通法院和欧洲法院(CJEU)就与商标注册形式不同的真正使用商标问题发布了三项非凡裁决。

    第15条第(1)款(a)共同体商标条例(CTMR)规定,共同体商标的使用形式在要素上有所不同,而其形式不改变其注册形式中商标的独特性,也构成该商标的使用。在德国,《德国商标法》第26条第3款的并行规定进一步定义,“ [……]也应以商标的使用形式进行注册的方式也适用。”

    在“织机的果实”和“E.TUCCI”中,普通法院必须考虑使用与注册商标不同的商标。在“PROTI”中,欧洲法院处理了第26条第3款《德国商标法》是否符合欧洲商标法的问题。自2007年9月13日欧洲法院的“Bainbridge”裁决(第C-234 / 06号,Il Ponte Finanziaria诉OHIM案)以来,这一点一直不清楚,欧洲法院曾表示,不可能扩大对欧洲法院所享有的保护商标到另一个商标尚未确定使用该商标的理由是,该商标仅是另一商标的细微变化(第86段)。欧洲法院现在对此进行了纠正。

    “织机的果实”

    该案涉及的问题是,织机机公司(Fruit of the Loom)使用商标FRUIT OF THE LOOM是否构成商标FRUIT的真实使用。

    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OHIM)的取消部门和第四上诉委员会对此予以否认,并撤销了注册。普通法院维持了这一裁决,裁定实际上只使用了“水果”。织机网站www.fruit.com上的Fruit仅用于广告带有FRUIT OF THE LOOM商标的商品,但不用于广告水果。

    FRUIT OF THE LOOM的使用改变了FRUIT商标的独特特征。对于说英语的消费者,“水果”一词具有确切的含义,而“水果的水果”是“织机的果实”发明的一种表达方式。四个单词FRUIT OF THE LOOM的组合创造了一个独特的表达方式,改变了FRUIT商标的鲜明特征。

    法院还驳回了织机公司的论点,即注册商标通常与其他要素一起使用(援引欧洲法院2010年6月10日的判决,T-482 / 08,Atlas Transport诉OHIM),因为这将要求织机的果实至少证明了FRUIT商标的某些用法,而没有其他元素。

    “ E.TUCCI”

    在E.TUCCI案中,西班牙公司El CorteInglés基于其西班牙商标EMIDIO TUCCI和E.TUCCI反对商标申请PUCCI。但是,仅证明使用了EMIDIO TUCCI。OHIM的反对部和第一上诉委员会认为,这并不等于使用E. TUCCI。

    普通法院同意了。它部分基于“Bainbridge”,如前所述,商标所有者无法使用其中之一来维持两个注册。现在,由于CJEU的“ PROTI”决定,这部分推理必须被认为是错误的(见下文)。但是,总法院还裁定,用西班牙大写字母替换非常有特色的名字EMIDIO,改为大写字母“ E”。对西班牙商标EMIDIO TUCCI的显着特征进行了实质性改动。

    “ PROTI”

    “ PROTI”案是德国联邦法院针对欧洲法院的一项初步裁决。

    德国法院裁定,以PROTIPLUS和PROTI POWER的形式使用商标PROTI不会改变PROTI的显着特征。尽管PROTIPLUS和PROTI POWER是注册商标,但根据德国商标法第26条第3款,其使用仍可能构成对PROTI的真实使用。由于该规定似乎与欧洲法院在“贝恩布里奇”案中的调查结果相抵触,德国联邦法院将问题转给欧洲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真正使用商标。

    欧洲法院解释说,“贝恩布里奇”不包含一般规则,即使用商标的不同形式本身不能注册为商标。它在“班布里奇”案中的裁定必须从涉及商标“家族”的案件中看待。只有在实际使用多个商标的情况下,才能依靠商标“家族”提供的增强保护。

    商标指令第10条第2款(a)项(即CTM第15条第1款(a)项)的目的,根据该条,如果不改变商标的独特性,也可以将其真正用于变化中,是为了使商标所有者能够对商标进行某些修改,以便更好地进行营销和推广。如果为了建立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将使用商标的其他形式单独注册为商标,则会损害该目的。

    结论

    普通法院在“织机的果实”和“E. TUCCI”中的判决表明,以改变商标的概念内容或省略特别独特的部分的方式使用商标,会改变注册商标的独特性。

    CJEU在“PROTI”中的决定是商标所有人的欢迎澄清。此外,该决定引起了人们的期望,即欧洲法院将再次决定对“李维·斯特劳斯”和“Specsavers”案中的真实使用做出裁决,目前有两个参考案仍待欧洲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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