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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名人姓名相混淆的商标注册侵犯了个人名称权
    与名人姓名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商标标记的注册,在消费者中引起混淆和误认,与商标法中“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一词所描述的情况相对应。

    妮可·玛丽·基德曼(Nicole Mary Kidman)是柏林国际电影节上的奥斯卡最佳女主角奖,金球奖和银熊最佳女主角等全球著名奖项的获得者,她是国际知名女演员,在娱乐,时尚界享有很高声誉和全世界的慈善事业。她的名字“ NICOLE KIDMAN”及其相应的中文名字“妮可·基德曼”在中国公众中是众所周知的。

    2006年4月30日,一个名为WU的人向中国商标局(CTMO)申请了商标“ NICOL KIDMAN”的注册申请(注册号为5327996)(以下简称为有争议商标)。2009年8月7日,CTMO批准了该商标在第18类中的“雨伞,雨伞或阳伞框架,人造革,钱包,学校书包,手提包,公文包,旅行袋,皮带,皮草”的注册。

    妮可·基德曼(申请人)提起无效申请对争议商标与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声称该争议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她之前的个人姓名权和吴的意图在注册这样的商标是寻求通过利用自己的声誉非法获得利益,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4年11月5日,TRAB裁定对申请人有利,并宣布有争议商标无效。TRAB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括电影照像的副本,奥斯卡颁奖典礼的视频,杂志广告和独家采访材料,有关申请人在联合国担任职务并获得荣誉勋章的新闻根据申请人中文网站报告的资料,证明申请人名称“ NICOLE KIDMAN”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享有很高的声誉,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量几乎为与申请人名称相同,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之间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商评委认为,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31条所述的情况。商标2001年罗(第32条商标法2013年法),“对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并决定无效商标。

    WAN HUI DA在无效过程中代表NICOLE KIDMAN。

    评论

    在以前的实践中,根据商标审查和裁决标准(2005)(以下简称2005标准),为了被视为“在先权利”并获得针对商标申请或注册的保护,名称必须与商标相同,或者相关公众必须将商标视为名称的翻译。

    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商标授权和确认的行政管理案件的审理指南》,其中明确规定:“可以将与特定自然人建立对应关系的识别标志视为该人的名称”和“成名不是保护自然人名称权的先决条件,但成名可能是确定相关公众是否将某个名称与特定自然人具有对应关系时要考虑的因素” 。

    因此,北京高等法院将重点放在名称和商标的识别功能上:该人的标识符(用于名称)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用于商标)。因此,名称和商标相同,只要因情况而存在混淆的风险,就不再视为前提。

    在这种情况下,值得注意的是,WU还提出了“ NICOLE KIDMAN”的申请,该申请与第25类中的申请人名称相同,这清楚地表明了他的恶意和意图,以利用该申请人的声誉。 TRAB考虑了申请人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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